
台南余姓男子犯下洗錢罪,2025年獲准以1098小時社會勞動折抵6個月刑期,余男平日白天在科技廠承包商上班、夜間在居酒屋兼差,一年內咬牙累計完成了1062小時,執行率高達96.7%。未料因颱風及大雨攪局,導致期限屆滿時仍短差36小時,余男因而收到台南地檢署要求入監服刑6天的執行傳票,余男擔憂入監將面臨解僱、家庭經濟斷炊,著急向台南地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但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該案當初是由二審撤銷改判確定,余男依法應向台南高分院提出聲明,因「程序走錯衙門」,裁定駁回其聲請。全案仍可抗告。
裁定指出,余姓男子因涉犯洗錢防制法案件,2025年經台南高分院二審撤銷原判,改判6個月徒刑、併科罰金2萬元定讞,經余男聲請並獲檢方同意,以易服1098小時社會勞動折抵刑期,履行期限為1年,分派至台南永康區的公園負責環境清潔打掃。
余男提出聲明異議,主張自己身為家中經濟支柱,除白天在科技廠外包商工作,晚間還得前往居酒屋打工,在長達一年的社會勞動期間,除了遇上政府宣布停班停課的颱風假,以及現場管理人員評估雨勢過大不宜施作之外,自己均按時簽到出勤,累積完成多達1062個小時,完成度已近97%,絕無刻意推諉或怠工意圖。
余男強調,檢方僅因履行期限屆滿前尚差36小時,便在今年9月通知他報到入監服刑6天,完全未斟酌天候等不可抗力的客觀限制與現實工作處境,他強調,一旦入監服刑哪怕僅僅6天,也極可能遭任職公司依規解雇,屆時全家人生活將陷入絕境,因此懇求法官撤銷檢方的入監執行命令,准許他將剩餘的36小時補足。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受刑人若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有所不當,依法固然得向原宣判之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然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明定,受裁判人聲明異議,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之,余男所涉案件當初雖在一審判決,但案經上訴後,已由台南高分院撤銷改判確定,因此法定具有管轄權的機關為二審法院,余男向地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因此在程序上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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