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栗縣一名「二寶媽」吳女,因不滿離婚及子女監護權問題,竟狠心以枕頭悶死8歲的兒子與8個月大的女兒,再持刀輕生獲救。全案經法官審理,一審時被依殺人罪判處30年徒刑,但吳女不服量刑提起上訴;昨(28)日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結,認為吳女手段兇殘,且未實際填補損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30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2025年2月,吳女與前夫劉男因協議離婚及子女監護權問題,2人關係僵持不下,同年4月6日晚間,吳女下班後前往劉男家中欲將2名孩子接回,但不論她如何哀求,夫家仍僅同意讓她帶走8歲兒子,對此吳女趕到萬念俱灰,內心萌生「帶著孩子一起走」的極端念頭。
隔日清晨,吳女趁兒子熟睡之際,狠心持枕頭悶住其口鼻,導致兒子窒息死亡,同日上午9時許,她又前往保母住處,以「帶女兒去打預防針」為由將 8 個月大的女兒接回家中,並以同樣手法用枕頭將女兒悶殺。
直到當天劉姓前夫察覺情況有異,急忙聯繫鎖匠前來開門,卻發現房門遭嬰兒床死死堵住;破門而入後,赫然驚見2名孩子已明顯死亡,而吳女則倒在房內持刀輕生,經送醫搶救後撿回一命。
全案審理時吳女坦承犯行,一審法院當時考量她沒有前科、犯後坦承,且曾與前夫達成調解,因此針對兩起殺人罪分別判處19年與18年10月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不過,吳女不服判決,認為原審量刑過重,因此提起上訴請求減刑。
案經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吳女身為人母,理應保護年幼子女,卻僅因大人之間的感情與監護權糾紛,就親手剝奪2名無辜孩子的生命。這起悲劇不僅造成三個家庭結構嚴重破裂,更讓家屬必須承受「孩子命喪親生母親之手」的巨大創傷,精神、情感與生活上的傷痛皆無從回復。
此外,法官指出,雖然吳女在一審時曾與前夫成立調解,但實際上並未履行給付賠償,損害並未獲得實質填補。合議庭認為,一審判決已經充分審酌了她的犯罪動機、手段、造成的損害及犯後態度,量刑並未逾越法定範圍,也沒有情輕法重、符合《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的情況,因此於 28 日正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30 年有期徒刑,全案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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