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里港一名年僅 20 歲的蔡姓女大學生因爺爺過世返家奔喪,行經三和路段時,慘遭男子詹維凱酒後高速駕車猛撞身亡。檢方查出詹男酒測值高達 0.81 毫克,不僅 10 年內已有酒駕前科,今年中更連度名列高雄市酒駕累犯公布名單,檢方以涉犯重罪且有逃亡、反覆實施之虞聲押,屏東地方法院卻裁定以區區 10 萬元交保。屏東地檢署痛批法院裁定嚴重失衡、防逃機制形同虛設,今(4)日列出三大理由火速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出抗告!
返家奔喪竟遇死劫!累犯酒測0.81 法院認「情節不同」判10萬交保
檢警調查,20 歲蔡姓女大生日前接獲祖父離世噩耗,滿懷悲痛返回屏東老家奔喪,不料行經里港鄉三和路段時,遭 10 年內曾犯酒駕確定之累犯詹維凱開車猛烈撞擊,蔡女傷重當場不治,家庭驟失至親陷入悲痛深淵。警方到場實施酒測,詹男吐氣酒精濃度竟高達每公升 0.81 毫克,已處於嚴重泥醉狀態。
屏東地檢署外勤檢察官賴帝安相驗後,認定詹男涉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3 項「10 年內曾犯酒駕經法院判決確定、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之重罪,罪嫌極為重大,且面臨重刑有逃亡及反覆實施之虞,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
屏東地院召開羈押庭後,主要理由認定被告雖犯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但依比例原則認無羈押必要;更以檢方提出的前案紀錄與本案「情節不同」,難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最終裁定詹男僅需 10 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
屏檢列三大理由嚴厲駁斥 怒批原裁定「防逃實效蕩然無存」
收到法院交保裁定後,屏東地檢署認為原裁定認事用法明顯失衡,今日正式提起抗告,並具體列出三大核心理由:
一、高度反覆實施風險,法益侵害急遽升高: 詹姓被告於 2024 年(民國 113 年)甫因酒駕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今年(115 年)6 月 25 日及 7 月 2 日更兩度登上高雄市府公布之酒毒駕累犯黑名單,短時間內一再飲酒駕車,惡性愈趨嚴重。原裁定竟以「前科情節不同」否定反覆實施之虞,實則兩者僅差在「致死與否」,若照法院此等邏輯,豈非前案非得先撞死人才能認定有再犯危險?
二、最輕本刑5年以上,僅命10萬交保形同虛設: 被告所犯為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法應加重其刑。原裁定既然肯認被告涉犯重罪且有逃亡可能,卻僅命區區 10 萬元交保,面對日後的漫長重刑與龐大民事求償,10 萬元保金對被告根本毫無心理拘束力,防逃實效蕩然無存。
三、自首難消畏罪風險,侵害生命法益裁量失衡: 被告案發後雖留在現場表明駕駛身分,僅屬量刑審酌之參考,絕無法抵銷日後面臨重刑審判時畏罪潛逃的高度風險。一條年輕生命殞落、家庭破碎,法院一邊稱審酌法益受損,另一邊卻以等同輕微財產犯罪的低額保金輕縱放行,裁量顯然失去權衡。
屏檢重申酒駕零容忍 力求高院撤銷原裁定
屏東地檢署嚴正強調,為維護社會大眾用路安全、確保國家刑罰權順利行使,依法迅速提起抗告,力求導正原裁定的失衡。檢方重申「酒駕零容忍」之堅定立場,捍衛人民生命財產是司法執法不可退讓的防線,本案將以最嚴格標準依法追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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