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9年2月21日,張男到養生館帶Y女出場,他將車子開到北市某停車場休息。張男留Y女在車上,獨自跑去買了一瓶威士忌,並提議在車內玩遊戲、喝酒,心懷不軌的他,偷偷在酒裡下藥,迷昏Y女,趁機性侵得逞。
晚間10點多,張男搭計程車,載Y女返回養生會館。這時,男友已在公司等著接她下班,見Y女意識模糊,步履蹣跚,且衣衫不整,一靠近竟聞到她胸口有口水乾掉的刺鼻味道,直覺女友遭性侵,憤而向警方報案。
案經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審理,依強制性交罪,判決張男7年半徒刑,附帶民事求償部分,目前法院仍在審理中。此外,Y女向台北地檢署申請被害人補償金,她主張遭性侵後,長達3個月無法工作,以每個月8萬元計算,加上40萬元精神撫慰金,合計64萬;但北檢審查後,同意補償Y女的勞動力減損損害6萬9,300元,撫慰金14萬,合計20萬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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