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鄧女在維格醫美診所擔任實習美容師,因業務得知女客戶曾接受隆乳手術。去年4月1日,鄧女透過IG將對方術前術後胸型對比照片並標註「F杯」的限動截圖傳給友人,並稱「她奶還是我們診所做的」,洩漏客戶的醫療祕密。
法院認為,病歷及醫療資料屬《個資法》的特種個人資料,除非符合法定例外,不得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又客戶未公開其診所就醫資訊,代表對隆乳紀錄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鄧女明知資料來自工作上所知悉,仍未經同意傳送給第三人,已侵害客戶隱私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權。
法院認為,鄧女行為同時構成《個資法》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以及《刑法》利用電腦洩漏業務上知悉秘密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的想像競合,依法從較重的《個資法》論處。考量鄧女坦承犯行、犯罪動機、手段、造成危害及生活經濟狀況,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以每日1,000元易科罰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