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次長馬士元表示,統促黨創黨目的向來以消滅中華民國為目標,違背《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和《政黨法》第26條規定,內政部身為《政黨法》主管機關,有責任跟義務處理。馬士元指出,政黨審議會去年1月通過解散統促黨,決議送憲法法庭,經過1年廣泛蒐證,資料非常完備。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鄭英弘說明,聲請解散統促黨有3大理由。首先,統促黨配合中共在台發展組織,吸收中配參與相關活動,引介現役、退役軍人赴中,發展間諜網路;並引入中資介入選舉,協助候選人造勢與賄選,招待選民赴大陸旅遊賄選,發動陳抗妨害候選人選情。及協助中共經營電台傳播認知作戰訊息,並滲透民間社團、宮廟等活動呼應統戰。
第二,跨境鎮壓噤聲台灣民主,包括何韻詩遭潑紅漆案、台大「中國新歌聲」濺血事件與機場暴力對待黃之鋒案。第三,批著政黨外衣,實際為黑幫犯罪組織,有多名黨員長期從事組織犯罪,並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安法》《反滲透法》《選罷法》案件遭起訴,創始人張安樂為該黨章明定的精神象徵及總裁,曾公開自稱為「中共同路人」,宣稱組建「紅色隊伍」以宣傳中共意識形態。
內政部強調,憲法保障人民有組織政黨的自由,但政黨的組織及運作應以恪遵憲法規範,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要旨。內政部作為政黨主管機關,對於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政黨,須採取必要的民主防衛機制,以守護中華民國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