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周男與小婷曾是一對情侶,2人交往期間也育有1名子女,但2人後來分手,去年6月8日晚間,周男卻以要將兩人的孩子抱走為由,要求小婷一起外出,接著便騎車載小婷至屏東一所國小的無障礙廁所內。
警方調查,周男明知小婷本身就有中度智能障礙,卻仍在廁間內違反他的意願予以強制性交,小婷不斷以言語及肢體反抗,最終仍遭周男性侵得逞,警方獲報後將周男移送法辦,檢方也對他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周男坦承犯行,並與小婷及其母親的證述、校方監視器、對話紀錄、驗傷單及身心障礙證明等證據完全吻合,法院因此認定周男犯行明確。
法院認定,小婷於案發時已領有中度智能障礙證明,屬於「心智缺陷之人」,周男所為構成對心智缺陷之人強制性交,不過法院考量周男坦承犯行,並透過辯護人表達願意彌補小婷,即便小婷無意願和解、調解而未能實際賠償,但小婷已表示原諒周男、不再追究本案。
法院審酌周男明知小婷未同意性交,仍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嚴重侵害小婷身體及性自主權,加上周男另有妨害自由、妨害秩序前科,但犯後坦承犯行,並有意願與小婷和解等,最終依對心智缺陷之人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