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決Grab收購foodpanda——公平會應更具體說明為何可以維持有效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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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應以充分證據說明,為何禁止交易,比可執行的附條件核准,能夠維持台灣外送市場的有效競爭。圖/鏡週刊
公平會應以充分證據說明,為何禁止交易,比可執行的附條件核准,能夠維持台灣外送市場的有效競爭。圖/鏡週刊
文|鏡報論壇

林柏翰/東吳大學商學院暨明志科技大學經管系助理教授、銓威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

公平會否決Grab收購foodpanda台灣業務,主要關切Uber與Grab之間的股權連結及過往合作關係,可能降低雙方在台灣外送市場的競爭誘因。這項疑慮值得審慎檢驗,但禁止交易同樣會影響市場發展。公平會應回答兩個問題:交易受阻後,foodpanda持續投資與經營的可能性,是否已充分評估?股權與治理上的疑慮,為何無法透過具約束力的附條件核准處理?

退出市場已有先例,風險不應以假設帶過

foodpanda退出亞洲個別市場,已有泰國的先例。Delivery Hero於2025年宣布結束foodpanda在泰國的外送服務,並表示將資源集中於預期報酬較高的其他亞太市場。這項決定說明,母公司會依投資報酬與集團策略,調整市場布局,退出也是實際採取過的選項。

台灣亦有特定業務收縮的事實。foodpanda於2024年宣布結束自營的「pandamart熊貓超市」,將資源轉向餐飲外送、零售通路合作及其他核心業務。停止自營超市不能直接證明平台即將退出台灣,但足以提醒主管機關,企業的服務範圍與投資規模,並不會因為併購遭否決就維持不變。

支持否決併購者若只強調交易成立後的壟斷風險,卻對泰國退出先例及台灣業務調整視而不見,論述便欠缺完整性。主管機關有責任以證據檢驗,這些經營決策對台灣市場的未來具有何種意義。

依媒體報導,面對否決交易是否可能促使foodpanda退出、進而強化Uber市場地位的提問,公平會以不針對假設情況作決定回應。然而,併購審查本身就涉及未來競爭狀態的預測。既然可以評估股權連結可能造成的競爭弱化,也應評估禁止交易後可能發生的投資縮減與競爭流失。

兩者未必具有相同機率,也未必有相同程度的證據支持;但主管機關應交代判斷依據,不能將其中一種風險納入決策,另一種則僅以尚未發生為由排除。

價格下降,應調查資本配置

foodpanda台灣業務兩次議定收購價格,從Uber提出的9.5億美元,降至Grab提出的6億美元。不同買方的綜效、交易條件與市場環境,都可能影響價格,因此不能直接將價差認定為企業價值減損,也不能單憑價格下降便推論平台即將倒閉。

但連續尋求出售及收購價格變化,仍是值得調查的訊號。公平會是否取得母公司的台灣投資計畫?是否評估再次出售的時間成本、買家選項,以及交易受阻後的資本配置?

即使台灣業務在特定獲利指標下呈現正值,也不代表母公司必然長期持有或持續投入資源。外送專法施行後,平台的報酬、保險及契約義務已有調整,其對成本、需求與投資報酬的影響,也應納入評估。

競爭流失未必從平台關閉才開始。減少促銷、延後技術投資、縮減服務範圍,都可能逐步削弱競爭壓力。市場上仍有兩個品牌,不等於兩者始終具有相同的競爭能力與投入意願。

股權疑慮,為何無法透過條件排除?

另一個問題,在於公平會如何從股權連結,推論交易完成後的競爭效果。

Grab與foodpanda在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市場均有營運。這些市場的競爭經驗,不能直接證明台灣沒有風險,卻應成為檢驗風險推論的比較材料。公平會應說明,其他市場的價格、促銷與投資行為,對本案提供何種證據?台灣的市場條件又有哪些差異,足以支持禁止交易?

本案由Grab接替foodpanda經營,與Uber直接收購台灣主要競爭對手,存在結構上的差異。主管機關必須具體說明,Uber對Grab的持股,如何影響雙方的競爭決策,以及影響程度是否足以支持全面禁止。

公平會已表示,申報人提出的稀釋持股、限制董事兼任及競爭敏感資訊交流等措施,不足以消除疑慮。因此,爭點在於否決這些措施的理由,是否足夠具體。

董事迴避與資訊隔離,未必能消除持股產生的經濟誘因;但若問題來自股權連結,就應進一步說明,要求交易完成前降低持股,必要時完全出清,是否具有可行性。搭配禁止董事兼任、獨立查核及違反義務的處理機制,能否形成可執行的矯正方案?

要求出清持股涉及股東意願與執行可行性,不能假定必然做得到。然而,「申報人提出的承諾不足」與「任何可行條件均無法排除疑慮」,是不同的判斷。公平會應交代,本案究竟屬於哪一種情況。尤其已有委員主張附加負擔不禁止,相關方案為何未獲多數接受,值得充分說明。

禁止交易,仍需完整的競爭分析

公平會無須接受企業以退出市場作為要求核准的理由,也無須為出售方的交易價格背書。但審查應比較交易成立與不成立時,各自最可能出現的市場發展。

對尚待驗證的競爭風險高度警戒,卻未充分說明如何評估已有退出先例所提示的風險,便會留下判斷標準是否一致的疑問。對股權連結的疑慮,若可透過具約束力的措施處理,也應說明為何仍須採取禁止交易的手段。

否決收購,不會自動確保foodpanda持續投資,也不會自動產生另一位有能力承接的買家。公平會應以充分證據說明,為何禁止交易,比可執行的附條件核准,能夠維持台灣外送市場的有效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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