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買春辯「沒放感情」!人夫下場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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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三立新聞網

 

人夫新婚半年就忍不住上網買春!竟瞎辯「沒放感情不算外遇」,橋頭地院判賠25萬元。(示意圖/PIXABAY)
人夫新婚半年就忍不住上網買春!竟瞎辯「沒放感情不算外遇」,橋頭地院判賠25萬元。(示意圖/PIXABAY)

 


高雄人夫阿強(化名)遭前妻抓包在婚內多次上網買春,甚至結婚才短短半年就忍不住「開葷」,氣得前妻蒐證怒告求償50萬元,面對指控,阿強竟理直氣壯辯稱兩人婚姻缺乏親密基礎,自己只是找個「未投入感情的短暫抒發管道」,痛斥這「不算外遇」,不過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狠狠打臉,痛批對方報三圍、談價錢還給大門密碼,性交易鐵證如山,判處阿強須賠償前妻25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前妻痛陳阿強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多次透過手機上網詢問全套性交易資訊,並與身分不詳的應召女子前往指定日租套房激戰,前妻在阿強手機內赫然發現大量露骨不堪的對話紀錄,內容不僅有應召女的清涼裸照、詳細尋芳街景指引,甚至連公寓大門電子密碼都一應俱全;更離譜的是,其中一次買春竟發生在兩人新婚才剛滿半年之際,讓她身心受創,憤而依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提告求償50萬元。

法院審理時,阿強全盤否認背叛婚姻,更搬出一套奇葩神邏輯辯稱,自己與前妻婚後嚴重欠缺實質的肉體親密基礎,在身心無法獲得滿足的情況下,才被迫透過網路尋找「短暫、非固定、且未伴隨情感投入」的生理抒發管道,主張既然沒有投入真感情,「應當不能算是外遇」。此外,阿強更抗辯前妻是未經同意偷看翻拍手機對話,嚴重侵害其隱私權與通訊秘密,該項證據應無法律效力。

橋頭地院法官審理認為,阿強未能舉證前妻是以重大違背社會道德的強暴脅迫手段取得對話,經權衡配偶權益保障與隱私比例原則後,認定該批對話截圖具有合法證據能力。

法官進一步審視對話內容重重打臉阿強,直言若非相約性交易,應召女何須主動向其自報三圍胸圍、回傳私密照片,甚至詳細談妥買春費用與碰面套房?種種互動顯然證實阿強確實在婚姻期間對外買春花錢性交,合議庭認定阿強嚴重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審酌雙方資力、學經歷與加害程度後,判處阿強應賠償前妻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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