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立院三讀「毒駕再犯害死人」可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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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三立新聞網

 

嚴懲毒駕,立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毒駕十年內再犯,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死刑。(資料照/記者楊士誼攝影)
嚴懲毒駕,立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毒駕十年內再犯,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死刑。(資料照/記者楊士誼攝影)

酒駕、毒駕頻傳引發社會公憤,行政院與司法院先前拋出刑法修正案,立委們也拋出包括死刑、無期、高額罰金等修法嚴懲。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明定毒駕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緩起訴、判決確定者,十年內再犯而害死人,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稍早推出的再修正動議條文規定,毒駕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毒駕有罪確定或緩起訴者,十年內再犯而致人於死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酒駕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該規定維持不變。而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十年內再犯而致人於死者,一樣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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