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健成提到,本案所涉及相關交易均係考量群聯電子國際競爭力以及最大利益的必要行為,檢察官已經查明事實並依據證據認定相關金流均係用於公司營運及業務發展,決無個人不法利益,就這個部分,檢察官已經做了不起訴處分。
潘健成還說,相關交易過程中,確有部分行為未能遵守財報相關規定,他本人坦然面對法律責任,往後在公司經營亦將更落實相關法令遵循及公司治理,而檢察官考量本人積極面對司法責任之態度,且交易所涉及財報更正內容並不影響公司損益,亦無個人不法意圖,而給予緩起訴處分。
此外,證券交易法案件給予緩起訴處分已有前例,且有學說支持,並非特例,在國外亦屬常見,他本人予以尊重,亦期待外界應尊重並給予檢察官在個案中之司法裁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