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巧克力」相關產品百百種,內容成分不盡相同,食藥署針對巧克力的定義做出了更明確的規範及要求,今公布了3項「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之修正,內容包含:一、新增含餡巧克力之標示規定,規範含餡巧克力產品其巧克力含量至少25%,並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之字義;二、新增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巧克力製品之標示規定,規範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5%,或可可脂至少2%;三、刪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標示規定,即添加植物油超過該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的產品,不得以「巧克力」為品名。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過去僅要求廠商要在品名標示含有植物油,然而在參考國際相關規範後,已重新認定巧克力產品之定義,巧克力所含的油脂應以可可脂為主,因此決議只要植物油含量超過5%,就不能再叫巧克力,必須改名為巧克力風味糖果等名稱。
而這次新增對於「含餡巧克力」之定義,將要求其巧克力含量必須至少25%,且應於品名標示,以「金莎巧克力」為例,李婉媜說,若業者認為其重點風味在於榛果,可改以「金莎榛果巧克力」為品名,或是將品名標示調整為「金莎含餡巧克力」。
這3項修正規定將於明年(2021年)元旦起實施,凡與此日期後生產之產品都需遵守此公告,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至300萬;標示不實者,處4萬至40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