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國德霖科技大學不動產經營系講師、也是地政士的吳聲煌指出,我國稅法對配偶贈與極為優惠,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延後至下次移轉時繳納),且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免課贈與稅,總計過戶成本,僅有房屋評定現值6%的契稅、以及印花稅、規費等。
然而,看似「夫妻一體」的節稅美意,在婚姻破裂時,卻可能要付出沉重的代價,專家拆解2大地雷不要踩。
地雷1:無償取得,離婚分配不計算
「一旦送(贈與)出去,在法律上就是對方的財產。」律師吳榮達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關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贈與房地產給配偶,自己身上就沒有這筆房地產財產,而配偶是「無償取得」,若離婚,房地產仍屬於配偶自己的財產,不必拿出來分配。
也就是說,陳幸妤將店面送給趙建銘,在離婚計算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時,這間價值數千萬的店面,屬於趙建銘自己的財產,陳幸妤無法主張剩餘財產分回一半。
地雷2:房子過戶,房貸不會自動換人揹
真正的大魔王不是節稅,而是房貸負擔。律師吳羿綸指出,地政機關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只需要雙方備妥過戶文件即可完成,但房貸契約是借款人(如陳幸妤)與銀行之間的債務契約,「『所有權移轉』與『債務人變更』是兩回事,地政機關過戶並不等於銀行自動同意換人繳房貸。」吳羿綸強調,若要變更借款債務人,必須重新取得銀行同意,甚至要求新借款人進行信用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