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1 13:12 臺北時間

強押國中生上車逼脫光 少女裸奔求救他竟稱「比她還緊張」

mm-logo
時事
王姓男子誘騙國中少女上車逼脫光性侵,少女趁王不備裸奔逃出求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pixabay)
王姓男子誘騙國中少女上車逼脫光性侵,少女趁王不備裸奔逃出求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pixabay)
去年桃園市一名剛放學的國中少女,遭路過的王姓男子持刀脅迫她上車並脫光衣物加以猥褻及性侵,少女趁王男不備,不顧全身赤裸逃跑,找附近民眾求助警方,警方循線逮捕王男並移送法辦,法院一審將他判刑10年半,二審改判10年5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4月23日下午5點多王男開車行經桃園市,見剛滿14歲的國中少女放學後獨自一人回家,便拿出照片佯稱遭少女就讀的國中某教師詐財,但他久等不到人,也不知道該師姓名,請少女確認教師姓名,少女不疑有他,靠近王男車輛指認,王男見有機可趁,拿出預藏的刀子威脅少女上車。
少女上車後,王男用車內的黑色充電線,將少女雙手綑綁,限制其行動,並將少女載至他處,見四下無人,強逼少女脫衣,性侵得逞。
王男見少女全身赤裸,以為少女不會逃走,便下車至附近公園如廁,少女見機逃出車外找人求救,警方獲報前往,循線抓到王男。
少女指控王男:「他親我嘴巴,吸我嘴唇,舌頭一直伸進我嘴巴裡,然後親我陰部,我說會痛,想拖延時間,但沒有效,他繼續親,然後指侵我,這時真的會痛,所以伸手推他,我說會痛、很緊張,他說他比我還緊張。」王男則辯稱2人是合意性交,且以為少女已滿20歲。
法官調閱監視器畫面,採信少女證詞,依成人故意對少年犯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將王男判判10年6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王男構成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且犯後無悔意,判刑10年5月。可上訴。
★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8 臺北時間
延伸閱讀

支持鏡週刊

小心意大意義
小額贊助鏡週刊!

每月 $79 元全站看到飽
暢享無廣告閱讀體驗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