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4月23日下午5點多王男開車行經桃園市,見剛滿14歲的國中少女放學後獨自一人回家,便拿出照片佯稱遭少女就讀的國中某教師詐財,但他久等不到人,也不知道該師姓名,請少女確認教師姓名,少女不疑有他,靠近王男車輛指認,王男見有機可趁,拿出預藏的刀子威脅少女上車。
少女上車後,王男用車內的黑色充電線,將少女雙手綑綁,限制其行動,並將少女載至他處,見四下無人,強逼少女脫衣,性侵得逞。
王男見少女全身赤裸,以為少女不會逃走,便下車至附近公園如廁,少女見機逃出車外找人求救,警方獲報前往,循線抓到王男。
少女指控王男:「他親我嘴巴,吸我嘴唇,舌頭一直伸進我嘴巴裡,然後親我陰部,我說會痛,想拖延時間,但沒有效,他繼續親,然後指侵我,這時真的會痛,所以伸手推他,我說會痛、很緊張,他說他比我還緊張。」王男則辯稱2人是合意性交,且以為少女已滿20歲。
法官調閱監視器畫面,採信少女證詞,依成人故意對少年犯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將王男判判10年6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王男構成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且犯後無悔意,判刑10年5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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