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輝和淑芬是結婚30年的頂客族夫妻,兩人白手起家在新北市買了一間價值2千萬元的電梯大樓,阿輝常對淑芬說:「我們沒有小孩,我的財產就是妳的。」為求保險,阿輝甚至親自立下遺囑,寫明身後房產全數留給淑芬。
想到阿輝因心肌梗塞猝逝,淑芬在辦理繼承時,地政士(代書)竟告訴她:「因為你們沒有子女、父母已過世,《民法》規定阿輝的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繼承人,這間房子,妳的姻親大伯(阿輝的哥哥)也有份。」
哥哥是阿輝的唯一手足,但兄弟倆在10年前就因借錢問題鬧翻,揚言老死不相往來;這天哥哥找上門說,「弟妹,這間房子也有我的位置,妳看是要把房子賣了分錢?還是妳拿出300萬現金來補償我?」
以其住家價值2千萬元計算,當配偶(淑芬)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法定應繼分為房屋價值2千萬元的2分之1,計算為1千萬元。
財富傳承專家R姐廖嘉紅解釋,阿輝雖生前寫好遺囑,要將房地產全部留給配偶淑芬,但大伯仍可依據《民法》爭取特留分,大伯因此享有法律保障最低限度,也就是應繼分1千萬元的3分之1,意即可取得333萬元的房屋價值。
律師蘇家宏也提醒,許多頂客族(有配偶無子女)誤以為身後遺產,理應全數留給配偶,其實根據《民法》規定,當沒有子女時,配偶必須與「第二順位(父母)」或「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共同分配遺產。
目前法務部正在研議刪除手足的特留分,但在正式修法通過前,仍需依照現行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