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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專題/房市急凍交屋糾紛頻傳 專家教戰4招自保
發佈時間2026.10.07 07:30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10.07 07:30 臺北時間
花費千萬元買預售屋,最怕交屋最後一哩路翻車,專家提醒,簽約時就要先替自己留退路。(AI繪圖magnific生成,本刊美術組後製)耗盡積蓄,花費千萬元買預售屋,卻在交屋最後一哩路時亂象四起。驗屋走到三驗,瑕疵還沒修好,建商甚至拿出「現況交屋協議書」要民眾簽署;房貸已完成對保,銀行突然丟下一句「不貸了」,撥款期限仍在倒數計時。購屋人並非只能認栽,專家拆解交屋自救四招。
「景氣好時,大家巴不得趕快交屋;但房市急凍,解約糾紛只會愈來愈多。」淡江大學產業經濟學系副教授莊孟翰直言,眼下進入交屋期的房子,正是前幾年房市最熱時搶購的預售屋,於是藏在契約、驗屋、建材及房貸裡的風險,全數浮上檯面。如何避免買房夢變成交屋惡夢?專家提出四招自保。
律師郭羿廷提醒,銀行對保完成不等於貸款撥出,購屋族要留意撥款期限。「買預售屋真正能保護自己的,是手上的契約到底寫了什麼。」律師郭羿廷指出,近年房貸緊縮,承購戶在貸款上無法達到當初約定好的額度已成常態,簽約時就應先把退路寫進契約。
莊孟翰也提醒,公版契約是最後防線,也就是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點貸款規定已載明:若貸款不足是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30%以內者,賣方應同意由買方分期清償;差額超過30%者,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但真正棘手的是,即使銀行已經完成對保,也不代表房貸一定會如期撥款。近期甚至出現民眾對保後一週,才臨時遭銀行拒貸的案例。郭羿廷指出,銀行臨時踩煞車,買賣契約約定的付款期限並不會跟著自動順延,購屋族務必確認撥款時間,以免房貸還沒下來,自己卻先陷入逾期付款甚至違約風險。
因此,簽約時也應把「撥款延誤」的風險一併寫清楚。例如約定若因政策變更、銀行水位控管等不可歸責於買方的因素,買方可申請展延付款期限;並依定型化契約第18點處理貸款差額,同時明確載明「不可歸責於買方之貸款延誤,不視為違約」。
而就算沒有事前把可能風險寫在契約上,也可爭取減少違約金給付。律師吳榮達指出,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若「過高」,法院得依個案情況酌減;實務上也曾有過判例,法官考量買方並非惡意不買,而是受大環境政策影響,將違約金酌減3成。
買預售屋看不到實際面貌,民眾應要求白紙黑字保留建材與配備規格,日後驗屋交屋做為憑證。近期發生爭議的「禾悅花園」交屋事件,不僅時程上嚴重延遲,甚至已購戶還拿到一份要求放棄延遲利息、瑕疵擔保及保密條款的「現況交屋暨優惠補貼協議書」,引起激憤,最終在自救會申訴與市府裁罰壓力下逼得建商撤回。
然而,建商口頭說撤回,不代表民眾先前的簽字就會自動消失,郭羿廷強調,契約一旦經雙方簽署,在法律上就產生約束力。「許多民眾以為地方政府認定,該協議違反公版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並開罰,那麼自己簽過的文件就無效,這是非常危險的誤解。」
針對被逼迫或輕易簽下霸王條款的民眾,律師提出二步驟解套,首先,簽訂撤銷協議書(或作廢聲明書),要求建商另外簽署書面文件,清楚載明原「現況交屋協議書」自始無效,雙方恢復原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權利義務。
第二步可主張「非自由意志/違法無效」的抗辯,若建商拒簽撤銷協議,買方應透過自救會或律師寄發存證信函,主張該協議內容違反《消保法》第17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法主張無效。
房貸排撥已成常態,買方應在契約爭取載明,非可歸責於買方的延誤不視為違約,避免糾紛。不少人有這樣的經驗,交屋時經歷一驗、二驗到三驗,紙膠帶貼滿全屋,瑕疵卻原封不動;也有人的情況是,新房子住不進去,同時燒房租和房貸。
莊孟翰直言,目前預售屋的驗屋流於各說各話,雙方對於瑕疵的忍受度不同,導致爭議無限期拉長,建議未來應規定建商在驗屋之前,先提供第三方公正單位的驗屋報告給承購戶,確認符合基本施工品質後,才能啟動驗屋程序,而契約內也應明確要求,每次驗屋後的15至30內要完成修復。
在制度尚未完善前,《住展》雜誌發言人陳炳辰提醒,買方務必守住房地總價5%的交屋保留款,不宜輕易接受建商自行提出的個別變更條款,「這5%的意義在於,瑕疵修復完成前,這筆錢不能撥給建商。」若遇到建商要求100%付清才能拿到權狀,則要知道此已經違反公版定型化契約。
專家呼籲,未來應規定建商由第三方公正單位出具驗屋報告,才能啟動驗屋程序。此外,民眾在驗屋當下發現的任何缺失,應當場明確記載在驗收單上,「不能只是口頭反映,務必要求建商陪同人員在驗屋缺失單上記錄並蓋章,載明修復期限,作為後續扣留尾款與主張遲延責任的證據。」陳炳辰說。
已經簽署霸王條款者,要再簽撤銷協議才失效。以禾悅花園為例,原定合約承諾於2025年8月底取得使照,最終卻延遲了157天才取得,當時已購戶卻被要求簽署「現況交屋暨優惠補貼協議書」,一毛錢利息都拿不到。
依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及第15條規定,建商若逾期取得使用執照,或未於領得使照後6個月內通知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
學者莊孟翰直言,景氣好時大家巴不得趕快交屋,景氣不好時,解約糾紛就會增加。若買方已繳房地價款300萬元,延遲100天,以每日萬分之五試算,遲延利息為15萬元。「不要等交屋才開口!建商延遲的那一刻,你的請求權就啟動了。」吳榮達建議,應立刻寄出存證信函,明確告知建商將自逾期日起算遲延利息,並於交屋時結算。
專家也提醒,不要簽署任何放棄遲延利息的文件,「這是建商拋棄瑕疵擔保責任,民眾不可以簽;如果已經簽了,必須再跟建商簽一份聲明書確認作廢。」郭羿廷強調。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科長高曜堂指出,全體承購戶集體行動,請求遲延利息賠付,可透過消保官申訴,建商未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地方政府可依《消保法》要求限期改善,最高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如果社區住戶夠多,集體委任律師分攤費用,每戶的訴訟成本可壓低到幾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