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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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法】同樣是送達 法律效果大不同
時事
【鏡法】同樣是送達 法律效果大不同
案件於法院訴訟時,法院開庭通知、判決、函文都需要交付當事人,讓當事人知道法院的訴訟活動或決定為何,這就是法律所稱的「送達」。一般而言,法院是以郵寄方式,由郵政機關之郵差交寄(掛號附送達證明),最好的狀況是郵差至府上按鈴時,當事人在家並親自簽收(或由大樓管理員代收,當事人再拿印章向管理員領取)。但郵差的工作時間通常是白天,而許多當事人白天不在家、家中也沒有其他人,或是被告了心情不爽,郵差送掛號信來故意假裝沒聽到不開門等,都可能導致一直送達不到,影響當事人、甚至法院正常作業甚鉅,所以法律存在變通的「寄存送達」機制(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