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仁斌 /台灣永續治理論壇發起人、中國文化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副教授
能源轉型最怕的,不是沒有目標,而是政策有了目標,制度卻沒有把責任真正落實,最後由全民承擔兩者之間的落差。行政院5月14日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的能源用戶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以降低對公共電網的依賴、提升系統韌性。方向值得肯定,但真正的關鍵不是「有沒有要求企業負責」,而是企業最後究竟要負多少責任。
目前修法主要建立義務框架,契約容量門檻、履行期限、設備容量與具體方式,仍待後續規範決定。這也意味著,真正決定企業責任大小的,可能不是母法,而是未來的子法。
AI、半導體與資料中心快速擴張,增加的不只是用電需求,也可能帶來電網擴充、尖峰調度與備援等系統成本。大型企業從產業擴張中獲益,新增用電所產生的公共系統成本,卻不能理所當然由台電與一般用戶共同吸收。
台灣其實早已有大型能源用戶的責任制度。現行制度對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的用電大戶設有再生能源義務,企業也可透過再生能源、綠電與憑證、儲能等方式履行。問題因此不是企業要不要負責,而是既有制度是否足以因應AI與高科技產業帶來的新一波用電成長。
目前還不能斷言這次修法已經「放水」;真正值得警戒的是,如果母法沒有把責任原則與最低標準說清楚,未來子法就可能成為責任打折的空間。尤其不能形成「新增用戶承擔新責任、既有超大型用戶卻因既有身分而大幅減免」的結果,否則制度鼓勵的可能不是能源轉型,而是「先卡位、後免責」。
更重要的是,企業能源責任不能只變成設備採購清單。「裝了多少」與「能不能在系統需要時發揮作用」,是兩回事。儲能能不能削減尖峰、參與需求反應?自用發電能不能真正降低公共電網負擔?這些才是制度真正應該追問的問題。更不能只問企業有沒有自備發電,還要問發的是什麼電、排多少碳。
因此,後續審查與子法制定,至少應說清楚三件事:第一,既有大型用戶如何納管,門檻與設備容量如何設定?第二,自用發電與儲能是否真能在系統需要時發揮作用?第三,企業未履行義務時,處罰是否足以形成實質嚇阻?
今天的能源治理,已經不能只問「誰發電」,更要問「誰增加負載、誰從中受益、誰承擔新增系統成本」。企業享受新增用電帶來的投資與收益,也應承擔與負載規模相稱的能源責任。這不是懲罰企業,而是把部分原本由公共體系吸收的成本,重新放回產生需求的地方。
修法可以快,但不能草率;產業可以發展,但不能免責。能源大戶不能只拿電,把系統成本留給全民;政府也不能把真正決定責任大小的問題,全部留給看不見的子法。
台灣需要的,不只是更多的電,而是一套讓能源成本與能源責任相稱的制度。否則,今天看似降低的企業成本,最後仍可能只是轉化成明天全民必須承擔的系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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