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8 06:30 臺北時間

憲政體制下行政首長的副署權是權力不是義務

mm-logo
時事
憲政體制下行政首長的副署權是權力不是義務
24日,在接受國民黨立委黃建賓詢問時,監委被提名人許有為強調行政院長「絕對有權力宣告違憲」。圖/取自立法院議事隨選系統

許有為/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兼任助理教授,法國巴黎第一大學公法學博士。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思想坦克

上個月24日,本人於立法院因國民黨台東縣立委黃建賓先生的詢問,在我國憲政體制中,行政院院長(下稱行政院長)有無權力(權利)對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案認定違憲,拒絕副署之疑問,以台語提出回覆,認為運作憲政機關的官員,當然擁有對於憲法的詮釋權。這件事,引發媒體之報導,本人任教於東吳大學之學生,以簡訊或電子郵件詢問相關憲政問題。同時有東吳大學法律系張嘉尹教授於臉書為文,認同本人見解。近日也有老師提到,可以對副署權作比較完整的說明,讓真正的憲法學、憲法概念能深入人心。因此,本人不揣簡陋,於此再度對副署權等相關問題做一簡要說明。

行政院長的副署權有其自主性

在做較為具體的說明之前,先將相關幾個核心問題與簡答陳述如下,初步解開大眾疑惑:

一、行政院長有無權力拒絕副署?答案是:有。

二、行政院長有拒絕副署的權力,體制就不自由民主了嗎?答案是:剛好相反,正因為有行政院長自主的副署與否判斷權限,才有憲政體制的平衡和自由民主的保障。

三、為何行政院長有拒絕副署的權力,何故?答案是:因為副署權是一種權力,不是義務。

四、難道法案經過三讀,總統可以不簽署公布?行政院長可以不副署?答案是:依據目前體制及相關條文的解釋,總統可以在例外狀態下不簽署公布;行政院長如上題所言,擁有較(總統)為寬廣的拒絕副署空間。

五、 行政院長有無權力認定某法案違憲?有無權力解釋憲法?答案是:有,但並非終局性的認定。對於行政院長的認定以及因此而來的拒絕副署,國會三讀通過的多數,並非沒有救濟餘地,憲政體制設有至少兩道機制可以讓他們尋求救濟。一是司法上尋求憲法法庭;二是政治上可以倒閣。

以下我們切入正題,來看看什麼是副署權。

副署權的用意是什麼?

副署權之本意,是一個國家的決策機關作出的政策,制訂出來的法律,交給負責實現、執行的機關首長(總理、首相或/與機關首長,以下以「首長」通稱之)時,該(群相關)首長簽字表示:一、該政策、法案確由簽署發布者簽署。二、副署者負責實現、執行,對於副署後的實現、執行,負有政治責任;相對地,當拒絕副署,則為拒絕副署的行為,也負起政治責任。

所以,一個首長拒絕副署,原因可能不只出於他判斷法案、政策違憲。更大可能範圍是政策、法案不違憲,但該首長對於政策、法案內容難以認同,拒絕執行。換句話說,拒絕副署,不一定要與首長的違憲判斷相關。單單基於首長對於政策法案內容的難以認同,拒絕執行,就構成拒絕副署的理由了。

細心的讀者應該會注意到,上文本人並未將副署權限定於民主國家,做出政策、法案的機關,也未限定於民主國家之國會或總統或政府。因此,賦予領導該管機關落實、執行政策、法案的「決策機關」,有可能是王權時代的國王本人,也可能是國王的決策機關如御前會議(le Conseil du Roi),當然也可能是由國會優位但還保有權力分立機制,保有副署權的國家的國會,也有可能是民主國家在權力分立且平衡下的國會。在第五共和的法國更有可能是總統令或部長會議議決的行政立法(décret-loi,ordonnance)。

不管任何體制,負責執行的首長都有權拒絕副署

不管是任何體制,負責執行的首長有無權力拒絕副署?當然有。只是,在專制王朝,拒絕副署的首長有可能會召致殺身之禍。民主時代的拒絕副署,有可能在政策形成前、法案三讀前就已經知道,由決策做成者與拒絕副署的首長溝通後,也許撤銷原先政策、法案;也許還是做成政策或三讀通過法案,首長拒絕的話,使之辭職或倒閣,而行政權這邊解散國會,將行政權與立法權之紛爭,交付國民全體做最後之仲裁;也有一種特殊狀況是,首長在不贊同政策、法案的情況下,做最後一次副署,行使副署權後辭職。最後這種特例,最出名的,就是法國第五共和的首任總統Charles de Gaulle將首任總理Michel Debré不贊同且不願執行的總統直選修憲案(當時法國全國大選,由總理率領相關部會舉辦)直接交給公民投票通過後,de Gaulle簽署的修憲案,Debré並未拒絕副署,但是在公民投票案通過後辭去總理職務。

此外,到了民主時代,首長的副署權,和權力分立的基本設計,結合在一起。不過,此處的權力分立,並非指總理與國家元首的關係,而是指總理/政府與國會之關係。以內閣制或半總統制為例,此時,總理的副署權,成為除了覆議權、解散國會權、行政權聲請釋憲機關解釋權之外,另一項行政權對抗國會的重要(但不常用到的)武器。

這種演變,使得首長副署權的應用,遠比判斷政策、法案內容是否違憲而運用,來得寬廣得多。

舉例而言,如果立法院在年度預算案的內容,通過附帶決議「於下年度預算審查完畢三讀通過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遭受天災、戰爭、內亂至有財產之嚴重損失時,行政院必須撥付國家本年度總歲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金額援助之」的內容,在判斷該附帶決議內容是否違憲之前,行政院長即可以政策內容完全無法接受為由,拒絕副署。

國會獨裁,遠比政府和法院獨裁還要可怕

首長有拒絕副署的權力,體制就不自由民主了嗎?絕非如此。Montesquieu說過,要防止權力濫用,只能以權力約束權力。美國建國制憲先賢也在《聯邦論》這本美國制憲原理原則的論文集中提過,國會(立法權)的獨裁,遠比政府(行政權)和法院(司法權)的獨裁還要可怕。為了防止國會以民眾公意為由濫用多數,造成國會獨裁的局面,必須賦予行政權足夠充分的武器對抗國會。

在此舉一個反例。很多讀者知道,1789年法國大革命後的《人權宣言》第16條提到,在一個沒有人權保障,沒有權力分立的社會,不得稱之為有憲法。

然而,法國大革命之後的首次共和,卻不依循《人權宣言》的規範,由Robespierre 等人倡議,建立一個國會獨大的「憲政體制」,有些中文論著稱之為「國民公會制」。(日本憲法論著通常稱之為「議會統治制」。)在第一共和締造者的想法裡,全國的民意只能由國會代表,而民意至上,沒有其他機關可以比國會大,因此,國會必須獨大。而國家只能由至高無上的國會,匯集全國民意而統治。行政機關只是國會的行政局,必須事事項項完全聽命於國會。因此,國會經三讀通過的決議與法案,不需行政權的副署,行政權要完全執行。也因此,「憲政體制」中並未設計首長的副署權。法案,只要經國民公會三讀通過,由國民公會公布即可實施,根本沒有首長的副署階段。

結果,這種國會至上,深信唯有國會才能充分反映民意,依照國會意志治國,才是民主的理想,到最後變成國會獨裁。而先前美國尚未立國,建國先賢警告的國會獨裁之恐怖後果,果不其然搬到大西洋另一邊,血淋淋在法國上演。第一共和國民公會制,運作到後來就變成恐怖統治。Robespierre先將政敵一個個送上斷頭台,最後身為國民公會議長(在當時,相當於法國國家元首)的自己也被國民公會其他議員送上斷頭台。

因此,必須在憲政體制中設計有權力分立、制衡的手段。而副署權就成為其中一個平常備而不用,非常時期有用且可以達成目的的重要手段。

釋憲與倒閣都是立院可以作為的管道

至於擔心法案三讀後,若是行政院長一再拒絕副署,將成為法案違憲審查的第一審,或是成為法案的第四讀的憂慮。事實上,這點憂慮在正常的憲政國家是不存在的。因為,憲政體制中設有司法違憲審查機關,體制中也設有倒閣的機制。國會一旦不服,大可以援引上述兩項手段以制衡行政權。簡單說,即使行政院長拒絕副署難以認同的政策、法案,國會依然可以循司法或政治兩項管道去救濟。

最後,簡單談一下同樣引發討論的「憲政機關有權解釋憲法說」。首先,所謂「詮釋」、「解釋」,其意義涵蓋很多行為,包括「執行」,都可以是解釋的一種,如音樂家照著樂譜演奏,「解釋」、「詮釋」作曲家的作品。如演員在導演的指導下,「解釋」、「詮釋」劇本。

任何的憲政機關,其行使職權,必須依據憲法及合乎憲法規範的法律。因此,任何憲政機關的官員,於行使其職權,必有其職權範圍內的憲法解釋、詮釋的相應權限。行政法上著名的「比例原則」,即是這種原理的具體展現。

只是,為防止每位憲政體制中的官員人言言殊,「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造成施政、法秩序的紊亂,因此,憲法將終局性的、決定性的、裁斷性的憲法解釋權限,交給司法院大法官。而行政機關內部,則依據行政機關的位階、權限,決定誰聽誰的。

行政院長卓榮泰上任後累積8度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圖為卓榮泰走出立法院議場後門。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長卓榮泰上任後累積8度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圖為卓榮泰走出立法院議場後門。圖/行政院提供

人人皆有釋憲的權利,但唯有憲政機關中的官員、民意代表擁有釋權權力

有前幾年在東吳修課的同學來信問到,那麼,這種解釋是一種權力嗎?答案:是的。民主國家,人人都可以解釋憲法。一般人民所解釋憲法之所以不成為一項權力而僅止於(言論上的、良心上的)權利,正因為一般人民並不承擔民主國家運作憲政體制的責任。在民主國家中,人人皆可解釋憲法、詮釋憲法,但唯有憲政機關中的官員、民意代表,他們基於職權範圍內的憲法解釋、判斷,與其執行職務行使權力是否合乎憲政規範,息息相關。因此,憲政機關的官員,其行使權限時對憲法的解釋,屬於一種權力的行使。

在作為憲政體制重心的總統這方面,總統有無權限拒絕簽署、拒絕行使法令公布權。這題比較複雜。

首先我們看看97憲改師法的法國第五共和。François Mitterrand總統在第一次共治期間,曾多次拒絕簽署、發佈部長會議決議及行政法令。但是,當時的Chirac 政府在經過立法程序,將行政立法的內容以國會立法的形式通過三讀後,Mitterrand總統卻未曾拒絕簽署,未加阻攔後公布。

當時法國有論者提到,所以總統的法令公布權,對於國會立法是不能拒絕行使的。然而,經過後續幾次共治的觀察,加上分析Mitterrand在拒絕簽署行政立法後接受訪問、記者會上的答詢,得到的答案是:Mitterrand之所以簽署國會立法,不是因為不能拒絕簽署,而是要逼迫當時掌握國民議會多數席次的Jacques Chirac 等人的黨派,為他們的政策決策負起最後的政治責任,讓Chirac的黨派,在國會兩院尋一般立法程序,提案、連署、編進審議程序,討論、三讀、表決。也就是說,在國人面前,重新在國會兩院,藉著國會議事公開,把法案的立法完整在國人面前呈現,讓國人大眾清楚Chirac等共治政府成員的黨派,為了達成如何的政治目的,如何分配關於國營事業相關法案改革的責任與福利,也就是說,將Chirac註定會受左派團體如國營事業工會等抨擊、抗議的政策制定、修法過程,完整呈現於國人大眾眼前,以累積下一次總統大選的「相罵本」。

果然,Mitterrand拒絕簽署的行政立法,看來類似「勉強簽署、公布」的國會立法,其內容不出眾人所料,此舉造成下次總統大選,Chirac受國營事業工會攻擊最猛烈,流失最多中間選票的原因。因此,目前我們可以判定,Mitterrand拒絕簽署、公布行政立法,卻對內容幾乎一模一樣的國會三讀立法「勉予簽署、公布」的國會立法,其中有很大的策略考量。因此,以法國共治期間Mitterrand的作為,斷定法國總統無權拒絕簽署、公布法案,可能言之過早。

我國總統在一般狀況下,無權拒絕簽署、公布法案,但例外狀態可拒絕

至於我國法制,在本人2016年完成,等待兩年2018年口試通過的博士論文中提到,原則上,出於對我國憲法條文的文意、體系解釋,我國總統在一般狀況下,無權拒絕簽署、公布法案。然而,當總統以一般人的認知、解讀,可以判斷該法案一經簽署、公布、生效後,將立即導致憲政體制之一部或全部失效、失衡,則此時總統可以例外性的拒絕簽署、公布該法案。目前對於我國總統的這項權限,本人的見解依然沒有改變。

至於,在2024年後的行政院長,至今已經數度拒絕副署,會不會違憲?會不會造成憲政體制的不平衡?兩者的簡答都是:絕對不會。

一個正常的內閣制或如我國這般,民選總統擁有若干憲政上實權,由行政首長(在我國約當行政院長)直接率領的政府向國會負責,法國憲法大師Maurice Duverger稱為「半總統制」(régime semi-présidentiel)的國家,必然會設計國會(某院,如果是兩院制的國會)的倒閣權;相對地,也會設計行政權的主動解散國會權。以法國為例,法國總統只要事先諮詢總理(約當於我國的行政院長)和國會上下議院議長,即可自由解散國民議會。我國97修憲時,為顧慮國人對兩蔣以總統身份長期行黨國威權統治的顧忌,因此在引進法國憲政體制重要機制時,將法國總統的主動、自由解散國民議會權力,改為被動,需要立法院通過倒閣案,令行政院長去職後,方能發動國會解散權。

我國體制已然對國會有相當之保護。若是認為行政院長拒絕副署是「毀憲」,國會站得穩自己的立場,大可以此點將行政院倒閣,訴諸全國民意裁判。結果,國會自身逾兩年多以來,多次違背議事程序正義,強行三讀通過有高度違憲嫌疑的法案。迨法案受憲法法庭將大多數實質爭點宣告違憲之後,又實質癱瘓憲法法庭。然後又違背憲法基本原則,數度立下有高度違憲嫌疑的財劃法等相關法案。接著,創有史以來之紀錄,直到日前才三讀通過本年度預算。且在審查過程,將若干具有重大意義的法定預算,強行刪除凍結。

誠實言之,這樣離譜的國會如果是在法國,極可能不待一個會期,即受總統解散,重新改選。哪有讓他們肆虐兩年多的可能?

本國國會是得了便宜又賣乖

如此離譜之國會,在我國竟可受到他們不敢倒閣的間接福利,佔據國會多數席位,胡作非為,反指拒絕實現離譜立法的行政院長「毀憲」。如果這樣離譜的行徑,在下次國會改選,沒受到多數國民的制裁,使之喪失多數席位,寧有天理?

最後的最後,再次強調,憲政體制中的副署權,乃是一種專屬於行政院長與相關部會首長的權力,而不是義務。而且副署權的性質,不一定是對國家元首的制衡或襄贊。舉例而言,日本天皇與英國國王,皆為虛位元首,所以英國首相與日本首相的副署權,到底是要制衡什麼?更何況,假設副署是一種義務,立法院經三讀通過的法案及政策,行政院長與相關部會首長都必須副署,不得有誤,則權力分立制度將受到極大破壞,國會將逐步獨裁(事實上,立法院已經利用制度,將憲法法庭癱瘓至其功能嚴重受損)。結果是,選不上總統的政黨,可藉著國會,將國政大權強奪過去。人民以總統選票選出國政的主持者之基本設計,將受破壞形同具文。

說到底,兩年多以來立法院那麼多離譜的行徑,如果不是行政院數度以拒絕副署的手段略作抵擋,國政將不知伊於胡底。果若如此,最高興的將是長年來對我國擁有領土野心的境外敵對勢力。對境外敵對勢力決策者,善於「利用民主體制培養摧毀民主體制力量」的策劃者來說,將提前實現其政治野心,將我國人民數十年來爭取得來的自由與民主,摧毀殆盡。

(本文標題為編者所加,原標題為,副署權:權力或義務?)


回到原文
更多鏡報報導
回擊韓國瑜!政院:僅3.8%法案未副署 行使憲政「盾牌」極為審慎
不副署在野版無人機條例?卓榮泰:就國家需求、安全慎重考量
圖表/卓榮泰8次覆議全遭否決 8度不副署成行政院「擋案利器」
點按看下一則延伸閱讀文章
更新時間|2026.09.08 07:30 臺北時間
延伸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動態雜誌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獨家深度分析報導

線上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動態雜誌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獨家深度分析報導

線上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