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賴姓女騎士前年騎機車行經三民區正興路時,因避讓不及撞上路邊佔用慢車道的鐵欄杆,當場摔傷導致右腿骨折,她不滿高雄市警局未依職權舉發清除路障顯有過失,提告國賠。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該鐵欄杆30多年來佔用道路,警方多次到場處理卻無作為,顯有疏失,但賴女行車未注意應自負8成過失,判處高雄市警局僅須賠償3萬餘元。
賴女起訴指出,該鐵欄杆佔用慢車道達1.5公尺,嚴重妨礙交通安全,警方身為市區道路障礙物處理主管機關,卻未依職權取締或清除,導致她慘摔骨折受傷,要求國賠31萬餘元。高雄市警局則辯稱,警察機關對於路障取締具有行政裁量權,且案發前從未接獲民眾針對該欄杆的檢舉或報案,警方並不知情,不應承擔國賠責任。
法院審理時調查發現,該鐵欄杆早在1989年起即佔用道路,迄今長達35年,且案發前5年內,警方在該路口周邊處理了28件違規取締、35件報案及7件陳情案,甚至多次到現場處理事故。警方頻繁出勤卻對佔據道路多年的明顯障礙物「主動無視」,難謂無過失,警方辯稱「不知情」並不可採,確實已構成怠於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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