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男子許家銘,因細故對胞弟許玉龍積怨甚深,在2024年10月間,持刀恐嚇、傷害對方,導致許弟肩膀受傷,許弟也向哥哥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以及民事求償,請求醫療費用、工作損失、非財產精神損害等合計154萬700元,新北地院審理後,因許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依許弟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判決許男應賠償60萬700元,訴訟費用許男負擔4成,可上訴。
許玉龍主張,前年10月15日上午,他在板橋大觀路雙方共同任職的工廠內講電話,因哥哥對其積怨甚深,竟拿彈簧刀抵住他的脖子後方,並出言恫嚇:「講電話不用這麼大聲,給我小心一點」;隔日下午,哥哥又在工廠內,持彈簧刀朝自己揮刺,導致其左肩遭到5公分穿刺傷合併左側三角肌部分撕裂傷,幸經家人出面制止並報警處理,才未擴大傷害。
事後許男遭弟弟提告刑事傷害、恐嚇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恐嚇部分請求非財產精神損害50萬元,持刀傷害則請求醫療費用2300元、工作損失3萬8400元、非財產精神損害100萬元,合併聲明許男應賠償154萬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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