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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國籍任政黨負責人須設籍10年 國民黨等4黨不符規定需限期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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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國籍任政黨負責人須設籍10年 國民黨等4黨不符規定需限期改選
內政部今天公開各政黨申報114年度財務書表情形,「更生黨」未依限申報,而「台灣國民黨」經限期補正後內容仍不符規定。(圖/取自內政部政黨資訊網)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原中國籍人民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才得擔任我國政黨負責人及選任人員,年限並應自當事人向內政部移民署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算。內政部今天(18日)表示,中國國民黨、中華民族致公黨、新華勞動黨及經濟黨等4黨,共有5人不符規定,將要求限期改選,屆期未完成改選者,會依法撤銷相關人員備案。

內政部今天在「政黨資訊網」公開各政黨申報114年度財務書表情形,其中應申報的74個政黨中,共有72個政黨已完成申報,僅「更生黨」未依限申報,而「台灣國民黨」經限期補正後內容仍不符規定,前述2政黨,內政部將提報政黨審議會審議裁罰事宜。

內政部提到,依陸委會115年4月16日令,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的計算方式,應自當事人向內政部移民署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開始計算,原中國籍人民若未能符合這項要件,依法不得擔任我國政黨負責人及選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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