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市一名國小五年級男童(A童),前年(民國113年)4 月在學校排隊前往電腦教室上課時,突遭同班男同學(B童)猛力抬腳重踢下體,導致生殖器與右下腹劇痛,隔天陰囊甚至嚴重水腫「超過 2 倍大」。A童父母心疼兒子歷經數月治療無效,後續還因疝氣開刀,擔心未來生育能力受損,憤而向B童及其父母提告連帶求償 45 萬餘元。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疝氣與踢傷無直接因果關係,但B童踢傷他人屬實、父母未盡監督責任,判決B童及其父母須連帶賠償 9 萬 6,360 元。
排隊突遭重踢下體!陰囊腫大逾2倍 9個月後開刀修補疝氣
判決指出,這起校園傷害事件發生於113 年 4 月間。當時班級正準備排隊前往電腦教室,B童在排隊途中與其他同學追打,隨後竟突然抬腳踢踹一旁無辜的 A童下體。A童當場劇痛難耐,課後至診所就醫發現下體水腫,隔天傷勢惡化轉往中山附醫,陰囊已嚴重腫脹超過原本的 2 倍大。
A童父母主張,兒子經過數月治療右側水腫仍無改善,轉至台中榮總檢查後發現組織體液持續滲入,進而引發疝氣,並於 114 年 1 月接受腹腔鏡疝氣修補及積水手術。父母痛心表示,兒子術後稍微激烈運動仍會刺痛,且無法排除對未來生育能力的潛在影響,因此向 B童及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連帶求償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與精神慰撫金共計 45 萬 5,924 元。
被告辯稱打鬧誤傷!醫療鑑定指疝氣屬先天 法官判連帶賠9.6萬元
對此,B童父母辯稱當時孩子們只是同齡打鬧不慎誤傷,事後已多次致歉,且案發地點在學校,家長無法即時監督。B童父母更質疑,案發後 A童仍正常參與樂樂棒球、攀岩及游泳等活動,且疝氣手術是在事發 9 個月後才進行,認為疝氣與踢下體並無因果關係。
台中地院審理期間特別函詢台中榮總與中山附醫,兩家醫院回覆均指出,A童所患的「右側間接型腹股溝疝氣」主要係先天腹膜鞘狀突未閉合所致,外傷雖可能加重腫脹,但並非直接病因。法官據此認定無法證明疝氣手術與 B童的踢踹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剔除相關手術費、術後用品及看護費。
不過法官強調,B童故意踢踹他人下體致傷,已嚴重侵害對方身體與健康權;其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未善盡教養監督責任,依法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審酌雙方經濟狀況、A童所承受的身心痛苦等一切情狀,判決 B童及其父母應連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共 9 萬 6,360 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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