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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妻獲賠1035萬…尪照顧她卻被岳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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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妻獲賠1035萬…尪照顧她卻被岳母告
妻子因病成為植物人獲賠1035萬元保險理賠金,她由丈夫照顧,岳母認為女婿私用款項,氣到提告討錢。(示意圖/AI製圖)
妻子因病成為植物人獲賠1035萬元保險理賠金,她由丈夫照顧,岳母認為女婿私用款項,氣到提告討錢。(示意圖/AI製圖)

高雄人妻小花(化名)6年前因病成為植物人,丈夫大壯(化名)曾負責代管女方帳戶內1035萬1738元保險理賠金;事後監護人改女方母親接手,岳母查帳認為女婿私用款項,氣到提告討18萬元,不過法院逐筆金額審查後,認定大壯只有用於個人事業廣告屬不當得利,要求返還3萬元。

判決指出,人妻小花(化名)2020年6月因敗血性休克等病症成為植物人,法院裁定由丈夫大壯(化名)代管女方帳戶內1035萬1738元保險理賠金,事後法院將監護人改定為女方母親,未料,小花媽媽接手核對帳目時,發現女婿任內有多筆支出與女兒的醫療照護無關。

小花媽媽懷疑女婿大壯挪用女兒財產,列出爭議款項,包含過年包給男方父母的1萬4000元紅包、支付給婆婆幫忙照顧的2萬2935元照護費、搬家購買8萬元家電,3萬元刊登網路關鍵字廣告,另有胎兒喪葬費及手機電池費等雜支,經多次縮減求償金額後,提告要求返還18萬1085元。

審查相關費用時,法官認為,小花生病前,就有過年包紅包給雙方長輩的慣例,相關款項中,女方母親自己也有拿到,屬延續原有親屬往來,金額也算合理。

至於婆婆確實有與外籍看護輪班照顧小花,勞務具備客觀經濟價值,不能因雙方具有婆媳關係,就視為理所當然的無償付出,因此認定紅包與照護費的支出合法。

搬家費及購買家電等8萬餘元花費,也是為了替小花建構較佳的照顧環境與居住品質,並非大壯供個人私用,要求這部分返還也駁回。

唯一有爭議的款項在於,3筆共3萬元的「關鍵字廣告費」,大壯坦承,是招攬載客業務的宣傳,還主張,因照顧妻子小花中斷原有工作,為增加收入貼補家用才會投放廣告。

不過法官認為,這筆花費屬於大壯個人營業活動的成本,理應由他自行吸收負擔,不該用小花的財產來支付,因此,認定該部分屬不當得利,判他須返還3萬元給女方,其餘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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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8.08 09: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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