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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通緝「躲中國20年」偷渡回台觸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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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槍砲通緝「躲中國20年」偷渡回台觸國安法
男子因改造槍枝,遭依法判刑,潛逃到中國遭通緝;20年後,從福建省駕駛一艘陸製小艇,偷渡回台灣,在台南市安南區曾文溪南岸入境被逮。(示意圖/AI製圖)
男子因改造槍枝,遭依法判刑,潛逃到中國遭通緝;20年後,從福建省駕駛一艘陸製小艇,偷渡回台灣,在台南市安南區曾文溪南岸入境被逮。(示意圖/AI製圖)

台南李姓男子20年前,因製造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槍枝,遭依法判刑,但他潛逃到中國遭通緝;李男於今年從福建省駕駛一艘陸製小艇,從台南市安南區曾文溪南岸偷渡入境,隨後遭依法查緝,這次他認罪,被法院依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之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因涉犯刑事案件,2006年潛逃至中國遭通緝,今年3月25日上午7時30分,從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縣的「虎頭山碼頭」,獨自駕駛一艘裝有舷外機的陸製小艇出港。

在海上航行8個多小時,李男於當天下午抵達台南市安南區曾文溪南岸的清草寮堤防沙灘上岸,被海巡署偵防分署台南查緝隊發現,並將人循線查緝到案。

偵查期間,李男為台灣籍,為躲避追緝,故意採取偷渡方式入境,雖不構成入出國及移民法未經許可入國罪;但此舉已危害國家海防安全,將他依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14條之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罪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李男為躲避追緝,獨自駕駛陸製小艇偷渡入境,規避海岸巡防機關之入境檢查,危害國家海防安全,審理後,將他依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之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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