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市一名40多歲的陳姓男子,明知一名男童未滿7歲、對性行為缺乏判斷能力,竟然在2025年間短短8天內在同一間超商5度將男童抱坐腿上猥褻:陳男事後雖坦承犯行並與家屬達成和解,但法官認定未滿7歲幼童根本無同意能力,陳男5次行為均構成強制猥褻罪,加上不符合減刑與緩刑要件,最終合併判處3年10個月徒刑。
判決指出,陳男於2025年5月10日到17日間,在台南某便利商店內連續對該名男童下手。他多次將男童抱坐腿上,隔著衣褲或將手伸入上衣、褲管猥褻,甚至親吻耳朵與臉頰,男童雖曾說「不要再摸了」,且鄰居也證實孩子提及此事時神情認真,但陳男仍屢次故技重施,直到案件曝光。
法院審理時強調,未滿7歲幼童依法並無合意進行猥褻行為的意思能力,縱使孩子未激烈反抗,也不能視為同意,陳男辯護人雖以認罪、已達成調解分期賠償、獲得家屬原諒,以及罹病不宜入監為由,懇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並給予緩刑;但法官認為陳男心智成熟卻為私慾對幼童連續犯案,客觀上並無可憫恕之處,因此不予減刑緩刑。
台南地院考量陳男犯案手段未用暴力、犯後坦承並與家屬和解,5罪分別判處3年1個月至3年2個月不等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3年10個月,由於刑期已超過2年,不符緩刑要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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