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正義!屏東縣恆春警分局建民派出所一名詹姓員警今年2月逮捕蔡姓慣竊時,因不滿對方矢口否認犯行,竟動用私刑,拿警棍朝其腹部猛戳2下,造成脾臟破裂身亡。一審認定詹男假藉警察職務權力施暴致死,判刑6年4月,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也意外揭露詹男任職其他轄區期間,已曾多次因與民眾溝通態度、用語不當留下不良紀錄。

起訴書指出,恆春警分局建民派出所詹姓員警,前年2月16日傍晚5時40分,與同仁一同查緝失竊機車,逮捕蔡姓嫌犯,因詹因不滿對方否認犯行,便將對方推到牆邊,壓制對方,還用警棍敲打他的雙腿,之後又拿警棍細端戳刺他的左腹部2下。
蔡嫌挨打後並非沒有求救,當時本就患有嚴重肝硬化的他,遭警棍擊打造成脾臟裂傷、大量內出血,之後被警方帶回投宿旅社搜索時,身體狀況已明顯惡化,不僅無法自行行走、得靠人攙扶,還曾主動向員警要求「想去醫院驗傷」。
然而,一行人仍先完成搜索,再將蔡嫌帶回派出所準備製作筆錄;未料,筆錄都還沒做完,人已經撐不住,員警發現他怎麼叫都沒有反應、也摸不到脈搏,緊急施以CPR並叫救護車送醫,仍回天乏術,在案發後將近4個小時後宣告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詹男身為警察,即使懷疑被害人涉及竊盜,也應依法定程序處理,卻因轄區竊案增加、背負破案壓力,前往支援時碰上被害人否認犯案,一時情緒失控持警棍出手傷人;更致命的是,被害人受傷後仍接續接受搜索、詢問,因而延誤送醫急救,最終不幸死亡。
法院指出,詹男過去擔任員警雖多次獲獎,也曾因追捕通緝犯因公受傷,但任職其他轄區期間,也曾多次因與民眾溝通態度、用語不當留下執勤紀錄;加上偵查期間一度否認犯行,直到法院審理才認罪。
不過,考量他事後已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並全數賠償,也持續接受心理診療,加上被害人生前患有嚴重肝硬化,從外觀難以察覺,因此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最終依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權利故意犯傷害致死罪,維持一審判處詹男有期徒刑6年4月。全案還可上訴。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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