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一名男子阿力(化名)於民國115年3月過世,身後留下房屋持分、股票、2部汽車及數萬元存款,且名下毫無債務。阿力的陳姓未成年孫子女在法定代理人同意下聲請拋棄繼承,連同死者的4名兄弟姊妹也一併具狀拋棄。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遺產價值顯然高於債務,拋棄繼承將使未成年人蒙受財產損失,依法不符子女利益,裁定駁回孫子女及順位在後的叔伯姑舅等兄弟姊妹聲請。
裁定書指出,被繼承人阿力於115年3月4日死亡。兩名年滿7歲的陳姓孫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其法定代理人於知悉得繼承後3個月內,同意具狀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第三順位的4名兄弟姊妹隨後也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

法官調閱金融遺產及財產參考清單,發現阿力名下留有存款6萬4457元、投資1316元、國票金控股票、2部汽車以及位於台中市的房屋1/4持分,且負債金額為0元,資產狀況明顯大於負債。
法官審理指出,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屬於特有財產,依民法第1088條規定,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現行法律已採全面限定繼承,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縱使日後發現額外遺債,繼承所得最差也僅為零。在遺產明顯大於負債的狀況下辦理拋棄,將直接剝奪未成年人取得財產的權利,顯然不利於未成年人。
法院判定兩名未成年孫子女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予以駁回;由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並未合法拋棄,順位在後的4名兄弟姊妹依法尚非繼承人,其拋棄繼承聲請同樣依法駁回。全案仍可依法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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