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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保密條款要陳幸妤閉嘴?他打臉趙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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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1億保密條款要陳幸妤閉嘴?他打臉趙建銘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離婚風波持續延燒!前夫趙建銘20日晚搭乘越南航空 VN580 航班,從越南返抵台灣,面對外界關切家務事,於機場亮出離婚協議書並指著第8條保密條款,以「請看第八條」回應媒體,內文寫著「若違反應賠償1億元」。對此,PTT創辦人杜奕瑾也在社群平台發表看法,強調保密條款不是單方封口令,更不能拿來掩蓋公共利益,針對陳幸妤評論診所醫療的部分,他點出,《民法》第72條明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20日趙建銘搭機抵台面對現場大批守候的媒體,趙始終選擇沉默、未做出任何回應,僅秀出與陳幸妤的離婚協議書,期間不斷向媒體強調一句「看第八條」,並圈出「第八條」強調保密條款。據了解,趙建銘向媒體發放的「聲明書」為他與陳幸妤的離婚協議書,其中第8條明確載明保密條款:「雙方就婚姻期間的個人生活、職業等相關隱私,及協議期間的細節,均應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揭露、批評、詆毀;若違反致任一方或親屬隱私受侵害,該方應賠償懲罰性金額一億元。」

趙建銘自始至終保持沉默。(圖/記者簡榮良攝影)
趙建銘自始至終保持沉默。(圖/記者簡榮良攝影)

對此,PTT創辦人杜奕瑾發文表示,趙建銘方拿出「離婚協議保密條款」指責陳幸妤,對有法律背景的人而言是個有趣的研究案例,他列出此案的5大關鍵,首先,「先證明保密條款存在,而且雙方確實簽署」,目前外界看到的若只是沒有完整簽名的節錄、轉述或重製圖片,就不能直接認定這是完整有效的離婚協議,更不能據此推論陳幸妤負有特定保密義務。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主張保密契約拘束力的一方,本來就應先證明契約成立、內容及適用範圍。

第二,「如果真的約定不得公開協議,那誰先把協議拿給媒體?」杜奕瑾指出,保密義務如果是雙方約定,就不是只有一方可以使用的武器。一方面自己公開或提供協議內容作為輿論攻防,另一方面又要求對方不得回應,至少會產生是否違反契約及《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禁止權利濫用的問題。當然,是否違約仍須回到完整條款及公開經過判斷。

趙建銘抵台後向媒體發放「聲明書」,並強調一句「看第八條」。(圖/翻攝畫面)
趙建銘抵台後向媒體發放「聲明書」,並強調一句「看第八條」。(圖/翻攝畫面)

第三,「不得公開離婚協議」≠「不得評論診所醫療品質」,杜奕瑾強調,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問題。陳幸妤評論診所醫療處置後,台南市衛生局確實介入調查,並查出未看診卻提供藥物等違規情形,這已經涉及醫療法規、病患安全及公共利益,不只是夫妻吵架。私人保密契約能否擴張到禁止揭露可能違法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本來就必須另外接受法律檢驗;《民法》第72條也明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第四,「子女扶養、教育基金與財產爭議,也不能全部塞進家務事」,杜奕瑾表示,如果涉及子女財產、扶養義務、財產遭不當處分或款項遭不當取得,就有具體民事權利義務;若符合一定構成要件,甚至可能涉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第342條背信等問題。當然,目前不能預先認定任何人犯罪,仍應由證據及司法判斷;但也正因如此,不能拿「保密條款」排除法律檢驗。

第五,「保密條款是契約,不是無限範圍的單方封口令」,杜奕瑾解釋,真正應該檢驗的是,保密標的是「離婚協議內容」,還是婚姻期間發生的所有事情?有沒有期限、例外?是否涉及子女權益、醫療安全、可能違法行為或其他公共利益?最後杜奕瑾強調,要拿保密條款要求一個人閉嘴,至少先把完整條款、雙方簽署、適用範圍,以及究竟是誰將協議提供給外界說清楚。保密協議可以保護隱私,但不能只剩下一方的封口權;契約可以保護秘密,卻不能當成規避法律與公共利益檢驗的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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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8.21 09: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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