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投縣簡姓男子於18年前,在中國廣東省跟同夥將人綁架後殺害,為了毀屍滅跡,竟將死者屍體肢解、烹煮、絞碎。簡男在當地法院,遭判3年有期徒刑,並入監服刑後出獄;回台後受審,涉及殺人罪部分,仍由檢方另案偵辦。共同犯損壞屍體罪部分,法官認為,在對岸已執行完畢,具有懲戒效用,且執行期間足以折抵量處的有期徒刑,因此諭知免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簡男與黃男為朋友關係,黃於2008年9月17日,在大陸地區廣東省中山市南朗鎮某農莊內,綁架魏姓男子,並命呂姓、陳姓同夥將人殺害,黃男為毀屍滅跡,請簡男處理屍體。
簡男與黃男竟然在大陸某租屋處內,將死者魏男屍體肢解、烹煮、絞碎。此案,簡男於偵審期間自白,涉及殺人罪部分,仍由桃園地檢署另案偵辦。
此案,涉及損壞屍體的犯行,於2020年由大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3年有期徒刑確定,入監服刑,於2021年7月31日執行完畢。
法官認為,簡男為掩飾他人犯行及隱匿死者,共同參與損壞遺體犯行,考量他認罪,國中畢業、中風、經濟狀況貧困、目前無業、與家人同住;審理後,將他依共同犯損壞屍體罪,處2年有期徒刑,並免其刑之全部執行,可上訴。
關於免刑部分,依憲法第4條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也載明大陸地區仍屬我國領土;儘管目前因事實障礙主權所不及,但在該處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追訴處罰,因此我國司法對本案享有實質管轄權。
法院說明,依我國法院雖不受中國拘束而仍得依法審判,但考量簡男因同一犯罪行為,已經大陸判處徒刑確定並交付執行完畢,已具有懲戒之效用,執行期間足以折抵這次本院所量處之有期徒刑,且回台後又認罪,已無再予執行必要,併為免其刑之全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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