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間,新北瑞芳一名吳姓男子,因不滿妹妹離婚後,其前夫未支付贍養費,竟夥同妹妹及余姓友人埋伏堵人,暴打前夫之後並強押上車,逼他承諾每月需支付5000元贍養費,前夫受於脅迫,答應之才獲釋。案經基隆地院審理,考量吳男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因此依涉犯妨害自由,判處1年徒刑;吳男妹妹及余男部分,另案審理中。

據了解,前年12月26日晚間,吳男夥同妹妹、友人余男,在瑞芳區街頭堵人,攔下吳女的前夫之後,竟當街毆打前夫、拿走其手機之後強押上車。吳男將人帶往陳姓友人處,雙方談判之後,約定前夫每月必須支付5000元贍養費,前夫答應後才獲釋。
警方介入調查後,循線逮到吳男等人,檢方依妨害自由罪嫌對吳男提起公訴,吳女及余男所涉傷害與妨害自由部分另案審理中。法院審理時,吳男坦承犯行,法官考量,吳男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依妨害自由罪「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1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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