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劉姓後備軍人過去就因搬遷未申報居住地,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觸法,獲不起訴處分確定;未料,劉男又再犯,審理期間,還因未到庭,被三度通緝,法官認為,他耗費相當司法資源,犯後態度不佳,審理後,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為後備軍人,設籍於高雄市,2021年因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導致未能收受高雄市後備指揮部所寄發的教育召集令,遭到通緝;該案檢方給予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過先前的經歷,劉男2023年依舊未依規定申報,再度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最終放鳥「鳳雄營區」再度被依法送辦。
偵查期間,劉男都坦承犯行,被依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罪起訴。
未料,劉男在審理期間,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經2次通緝到案並限制住居於其陳報居所,還無故離去限制住居地址,也未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址而行蹤不明,直到第3次通緝到案始坦承犯行。
劉男自陳,高中畢業、從事物流業、月收入約3至4萬元;法官認為,他耗費相當司法資源,犯後態度不佳,妨害國家兵員召集與兵役制度有效管理,並影響國軍對於後備軍人教育、訓練。
法院審理後,將劉男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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