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栗縣大湖分局一名高姓員警,因與從事詐騙集團的友人私交甚篤,竟在分局查緝車手時,向詐團通風報信,並洩漏偵防車及檢舉民眾情資,一審被苗栗地院依2個洩密罪,判處1年徒刑,緩刑4年。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法官怒斥高員知法犯法,淪為詐團內應,撤銷原判決,改依幫助主持、指揮犯罪組織判刑2年4月,不予緩刑;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高姓員警透過友人介紹,認識詐騙集團主嫌,雙方私交甚篤,高員竟幫忙詐團成員躲避警方追查。2024年12月7日,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所長在公務Line群組傳送「超商領錢疑似車手,請所內開1輛私家車在外面等」訊息,休假的高員竟在看到訊息後,轉發給詐團,連檢舉人超商店員照片也一併附上,還不忘提醒成員把「不該出現的東西收一收」。詐騙集團獲報後,立即轉移資金,並要同夥今天千萬不要在當地作業了。
事後,大湖分局循線追查,前往詐團成員住處調查,高員竟又在群組內通風報信,表示上門的是大湖偵查隊,開的是kuga的偵防車,揭露偵查隊辦案讓詐團成員有所防範。
全案因被害人報案,檢警循線逮捕詐團主嫌,檢視相關人的通訊紀錄後,進而抓到內鬼高員。一審苗栗地院依2個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各判9月、7月,應執行1年徒刑,緩刑4年。期間須支付公庫20萬元,提供80小時勞務,參加法治教育3場。
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主張應撤銷緩刑。高員坦承有向詐騙集團洩漏相關訊息,但否認有幫忙詐團主嫌主持或指揮犯罪組織,未涉犯共同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犯行。其辯護律師主張,高員非詐騙集團成員,只是在群組內閒聊,也不清楚詐團成員提領款項行為,懇請法官維持原判給予緩刑。
台中高分院法官檢視相關事證後,認為高員明確知道詐團成員地位及分工合作行為,在明知成員從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時,仍洩漏警方偵辦查緝線索,並給予詐團成員助力,就是幫助犯。
法官指出,高員身為警察卻與詐團成員往來密切,交情甚篤,甚至還隨時提供對方需要訊息及法律意見,並協助隱蔽成員避免被警方查獲,怒斥高員知法犯法,不但公然出賣同僚執法行動,還淪為詐騙集團的內應,嚴重破壞社會對警察機關的信任。
法官審酌,高員犯後並未坦承全部犯行,欠缺悔過具體表現,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幫助主持、指揮犯罪組織,判處2年4月徒刑,不予緩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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