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一名男子阿明(化名)2023年就讀高職夜校時,與同學相約放學後前往KTV夜唱,期間阿明將喝得爛醉的女同學小美(化名)拉進包廂廁所內性侵,還趁機偷拍影片,完事後又將影片PO給其他同學炫耀,全案因此曝光。事後小美怒告阿明性侵,由於小美當時未成年,法院審理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4罪,合併判處阿明7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明在2023年3月就讀高職夜校時,於某日放學後邀請另外兩名同學去KTV夜唱,阿明與小美先到,二人開始唱歌喝酒,結果小美喝醉後,被阿明拉進廁所,因無力反抗慘遭性侵。
另一名男同學比較晚到,他表示進包廂前,阿明曾傳小美在廁所的裸照給他看,當時小美看起來雙眼緊閉、意識模糊。等他進包廂後,小美仍意識不清,且持續嘔吐,阿明則意識清楚,不像喝醉的樣子。
事後又有另一名女同學作證,稱事後阿明曾向她炫耀有小美的裸照,女同學查看後驚覺不對勁,立刻通知小美此事,全案因此曝光,小美在媽媽陪同下,怒告阿明性侵。
阿明則辯稱,他跟小美同班,不知道小美未成年,小美有同意跟他發生關係,自己有給錢,並強調小美沒有喝醉,裸照及影片是後來兩人都喝醉了才拍,自己沒有傳送裸照或影片給其他同學。
法官檢視相關照片及影像後,認為小美當時已癱軟在包廂廁所地板上,雙眼緊閉,明顯意識不清,顯見小美當時處於類似精神、身體障礙而無法抗拒之情狀,且案件審理期間,小美也否認雙方曾有約定性交易。另外兩名同學若非曾看過相關照片或影像,也不可能知道阿明性侵小美,因此不採信阿明說法。
法官指出,阿明犯案時已成年,又與小美同班,還邀請對方去唱歌,應該知道對方生活背景及出生年月日,雖然阿明沒有確認過小美是否成年,但也沒有加以確認,因此認定阿明是故意對未成年少女犯罪。
法官審酌,阿明犯後坦承拍攝影像,但否認有乘機性侵小美以及對外散布相關影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後,依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判刑4年、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第36條,判刑1年2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第38條,判刑2年2月、2年,合併執行7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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