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明有打方向燈,為什麼發生事故還是有責任?」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方向燈的作用是預告轉向或變換車道,並不代表駕駛因此取得優先通行權。車輛變換車道時,仍須禮讓直行車,確認安全距離後才能切換。
新北市曾發生一起小貨車變換車道時,與同向後方機車碰撞的事故。小貨車駕駛主張,當時已開啟方向燈並注意後方車況,研判雙方距離足以完成變換車道。
不過,經事故鑑定及法院審理後,認定小貨車駕駛未充分注意直行車動態,也未保持安全距離及禮讓直行車先行,因而造成事故。駕駛最終因過失傷害罪遭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規定,汽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即使已開啟方向燈,如果未確認後方或鄰側車輛的位置、速度及間隔,貿然變換車道,發生事故後仍可能須負相關責任。

裁決處統計,因駕駛開啟方向燈後,未保持安全距離與間隔即變換車道所衍生的事故鑑定案件,2023年至2025年分別有126件、112件及108件,3年合計346件。
裁決處提醒,駕駛變換車道時應全程開啟方向燈,查看後照鏡並擺頭確認視線死角,待安全距離足夠後再變換。遇到車流密集、車速較快或周邊有大型車輛時,更應注意其他車輛動態,避免將開啟方向燈誤認為可以優先切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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