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基隆市議員張顥瀚,涉嫌以低薪高報及假人頭方式,詐領助理費78萬餘元,法院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二審改判刑1年11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20萬元。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張顥瀚雖因緩刑不會入獄,但因褫奪公權被解職,不能繼續擔任市議員。

回顧案情,檢方調查,張顥瀚涉嫌自2019年1月間起,以浮報助理薪資及利用親友為人頭虛報助理費等方式,向基隆市議會申報助理補助費,張顥瀚聘請一名陳姓女子擔任公費助理,陳女每月實領薪資約3萬5000元至3萬7000元,張顥瀚卻向議會申報4萬3900元至5萬3000元不等的助理薪資,不法獲利67萬餘元。此外,張顥瀚還將母親申報為公費助理,詐取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問金11萬餘元。

基隆地檢署偵辦,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人員,搜索包含張顥瀚的住家、服務處、議會研究室及助理住家等處,帶走張顥瀚、陳姓女助理、張顥瀚的母親李女及4名證人,檢方訊後張顥瀚被聲羈押獲准。檢方調查偵結,認定張顥瀚與陳姓女助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將2人起訴,審酌人偵查中均自白犯罪,且主動繳回犯罪所得,法院依規定減輕其刑。
法院一審,認為張顥瀚擔任議員,卻不實申報詐領助理費用,且陳女也配合虛報薪資等,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張顥瀚2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陳女判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因未上訴已定讞。二審考量張顥瀚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堪認犯後態度良好,改判1年11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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