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牌食品廠泰山於2022年間爆發經營權之爭時,台灣證券交易所認定泰山有4項違失,包括向法院聲請禁止召開股東臨時會、召開記者會說明與街口金科投資案爭議,卻都延遲發布重大訊息等,開罰300萬元,現任泰山董事長劉偉龍也因此向詹景超求償300萬。全案歷審皆判詹景超敗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詹景超需賠償300萬元確定。
根據證交所列出4項缺失,包括2023年4月21日,泰山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禁止龍邦等7名股東,召開第2次股東臨時會一案,泰山遲至同年5月3日晚間8點14分,始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
第二項是2023年5月6日下午3點,泰山召開記者會,說明投資街口金融科技股權案,依規定應在事實發生日,5月5日輸入重大訊息,泰山也延遲至5月8日凌晨0點26分。
第三項是泰山於2023年5月8日發布「公告本公司取得非簽證會計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之重大訊息,經營團隊卻未能詳實揭露,證交所要求補正,至發函命泰山繳納違約金前,皆未辦理。
四是泰山於2023年5月9日發布獨立董事陳敏薰解任之重大訊息,卻與主管機關函示不符。證交所當日曾要求更正,但其經營團隊也是未辦理。
因證交所針對4項疏失開罰泰山300萬元,泰山經營權變天,龍邦入主,由龍邦集團劉偉龍接任泰山董事長,便以泰山名義,向時任董事長詹景超提告求償300萬元。
詹景超辯稱,依泰山內部規定,重大訊息發布最終核定權是總經理,並非董事長,且發布重大訊息需要3組密碼,他並不知道密碼,不應由他承擔。全案一審、二審皆判准詹景超需全額賠償。
案經上訴,證交所公布的4項疏失,皆在詹景超任內,且解任陳敏薰的獨立董事職務,是由詹景超主導,足認其核心地位,且泰山並非首次遭到裁罰,顯現詹景超任內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注意之義務,因此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判決詹景超需賠償30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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