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一名婆婆張婦把農會存摺跟印鑑交給媳婦陳女保管,後來發現帳戶在8年間陸續被領走620多萬元,氣得提告要媳婦把錢吐出來,沒想到法官最後判婆婆敗訴。
整起事件的起因,是張婦的兒子先前坐牢又有外遇,根本沒在顧家,媳婦身體不好沒法做粗重工作,公公心疼媳婦和孫子,便長期在金錢上接濟母子倆。婆婆後來主張,媳婦在民國104年到112年間偷偷把錢領光,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全數歸還加計利息。
媳婦在法庭上喊冤解釋,帳戶裡的錢其實是公公當年賣了兩筆田產換來的,真正的所有人是公公、不是婆婆。公公在世時都是自己開支票或叫她去領錢來貼補家用,直到108年婆婆才把存摺印章轉交給她,後續領出來的花費也都是經過婆婆同意、拿來付全家生活費,根本沒有盜領。
法官審理時發現,婆婆之前告媳婦刑事侵占早就獲不起訴,而且婆婆開庭時自己也說溜嘴,承認那筆錢確實是丈夫賣田地的款項,先生當初一賣完地就直接分給媳婦140萬,後來的提款也都是拿去過日子。
法官因此認定,錢是誰的要看資金來源,這筆款項實質主人是公公,就算真有短少,受害的也是公公而不是婆婆。再加上婆婆直到108年才把帳戶交出去,提領用途也符合生活開銷,婆婆拿不出媳婦侵占或自己權益受損的證據,最終判決駁回婆婆的訴求,媳婦不用賠償,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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