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17.06.28 13:26 臺北時間

【洪仲丘案4週年】旅長沈威志無罪 洪慈庸:無法理解

洪仲丘案更一審判陸軍542旅前旅長沈威志無罪,洪仲丘的姊姊洪慈庸表示無法理解。
洪仲丘案更一審判陸軍542旅前旅長沈威志無罪,洪仲丘的姊姊洪慈庸表示無法理解。
洪仲丘命案高院更一審宣判,審判長謝靜慧當庭以25分鐘向聽判的被害人家屬說明判決理由,她指出,洪仲丘懲處案程序明顯瑕疵,嚴重侵害人權,對於無罪的陸軍542旅前旅長沈威志,她強調,無罪不代表沒有行政責任,此外,謝靜慧也說,軍中不尊重法治及正當程序,經由司法審判,希望改變這文化,讓所有的事都應依照程序進行;洪仲丘的姊姊洪慈庸則說,對於沈威志無罪,她無法理解。
謝靜慧說,洪仲丘是士官,依法不能受禁閉處分,但軍方卻是對他施以禁閉處分,且未注意洪仲丘身體是否不適,而軍中講求一致性,未考量個別差異性,忽略了洪仲丘體重及BMI值較高,加上洪仲丘自我期許高,烈日下未要求中止體能操練進而發生此案,令人遺憾。
審判長謝靜慧指出,政府機關與公務員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人身自由受《憲法》第8條的保障,洪仲丘是士官,不適用禁閉處分,當時被告劉延俊也經其他軍官提醒不能將洪送禁閉室,卻仍照做,這個缺失是此案給大家最大的警示。
判決書指出,批准洪仲邱禁閉案的陸軍542旅前旅長沈威志,雖在2013年6月27日晚間,接獲洪仲丘傳的求援簡訊,他雖沒針對簡訊查證完畢即核批簽呈,法官認為,這或許有過失,但檢察官起訴沈威志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 項及《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均是「故意」為要件,並無處罰過失犯的規定,因此判沈威志無罪。
合議庭認為,前旅長何江忠及軍士官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等6人,在對洪仲邱丘懲處案程序明顯瑕疵,嚴重侵害人權,趕在洪退伍前,以超乎尋常的決速公文流程,只有舉行士官評議會,未依規定召開人評會,就將洪仲丘送禁閉室處分,且對洪的體能及身體狀況沒在禁閉期間施予不同訓練,導致洪仲丘過世,均有疏失,但何江忠等6人均與洪家達成和解並表達歉意,洪仲丘父母也同意讓他們有緩刑,6人雖均有罪,但均緩刑。
洪仲丘的姊姊洪慈庸聽判後指出,沈威志無罪,這結果與他們的認知有很大落差,她認為沈威志是整個流程中的最後審核人員,以沈威志身為旅長的經歷與能力,應該要有義務及必要檢核相關文件,洪慈庸說,沈威志面對禁閉簽呈文件缺漏,他怎麼能審核出去?她對此無法理解。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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