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4年5月26日,黃男的大兒子才剛出生2個月,在工地從事粗工的黃男,因不耐煩小嬰兒哭鬧,使他無法好好休息,竟然把兒子用力緊抱胸前,並激烈搖晃,使得還在襁褓中的嬰兒頭部外傷、腦膜下出血、肋骨骨折,一度無生命跡象,後來經搶救恢復心跳呼吸,但因為腦部缺氧過久,成了植物人。
2年後他生了小女兒,黃男又受不了嬰兒哭鬧,2016年2月17日到同年3月18日之間,他多次毆打並激烈搖晃2個月大的女嬰,使得次女頭部外傷,雙眼視網膜出血,右胸第4、5、6根肋骨斷掉,經送醫後救回一命,而醫院通知縣府社會處,社工發現案情不單純,緊急安置女童。
高院法官認為,黃男因工作疲勞,又不知如何安撫嬰兒,情緒失控傷害親生子女,這是人倫悲劇,不是故意要傷害兒女,因此判處8年徒刑,被告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判決確定;至於黃男幫次女洗澡不慎燙傷的部分,先前已判拘役20天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