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記者上週五針對此案至北市聯醫昆明防治中心詢問,而負責愛滋病防治的中心主任莊苹即主動坦承是她的疏失造成愛滋病名單外洩,但台北市衛生局疾病管制科在新聞尚未披露前,即在當天深夜發出公文,並打電話給記者及傳真公文到本刊,以報導會有洩密疑慮為由,要求記者及主管隔天立即至衛生局說明。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陳正誠甚至表示,當本刊採訪莊苹時,曾拿出1名愛滋感染者照片,而照片旁還有感染者身分證字號等個資,為保護感染者個資,於上週五、週六依《個資法》規定發函至本刊,要對記者進行約談,了解本刊收集及使用感染者個資的目的。
但實際上記者在採訪莊苹以及相關受訪者時,只是將當年的「減害計畫」簡報資料出示給受訪者,根本沒有將愛滋病名單供受訪者瀏覽,衞生局指鹿為馬的說法令人遺憾,尤其身為主管機關,不就外洩責任嚴加追究,反倒將責任推卸給揭發此事的媒體,顯見北市府的官箴螺絲早已鬆動毁壞。
張克西表示,根據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醫事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外,對該項資料,不得洩漏。」
張克西說,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這起案例,外洩名單的是主管愛滋病防治的衛生官員,記者只要沒有刻意收集名單及外洩,基於監督政府、「保護愛滋患者隱私自由」,忠實義務進行報導並無不妥。
另外,衞生局外洩該份名單也涉及洩密罪。因為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