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2018.10.12 15:30 臺北時間

【法律小學堂】她被恐怖情人威脅上傳裸照 律師卻說最急的不是提告(下)

情侶分手,恐怖情人透過網路上傳過往親密照報復,讓感情無法好聚好散。
情侶分手,恐怖情人透過網路上傳過往親密照報復,讓感情無法好聚好散。
曉雯隔日請了特休,到市政府的免費法律諮詢據點諮詢,「律師,阿凱在巷弄內罵我『幹你娘』,還說我是人人可插的北港香爐,甚至威脅要將我的裸照上傳,這樣已經構成公然侮辱跟恐嚇了吧?我可以告他刑事嗎?」曉雯擔憂地問道。
「對於這次的事件,妳最迫切希望的是什麼呢?」律師問;「當然是希望阿凱別再跟蹤我,別再有咆哮謾罵,也不能將我的裸照上傳囉!」曉雯迫切的神情與口氣,看的出來真的是嚇壞了。「既然如此,妳應該是要嘗試聲請保護令,告刑事不等於有嚇阻效果。」律師分析道。到底什麼是保護令?

保護令的內容及功用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是透過法院的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2年以下),不得做出一些特定行為,達到保護被害人的效果。至於所謂通常、暫時及緊急,是以「急迫危險之程度」區分聲請的程序;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可以不經審理程序逕行核發,通常保護令則須經審理程序,就是俗稱的「開庭」。
法院審理終結後,若認為確實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得按被害人之聲請或職權核發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 (1)禁止相對人再實施身體上、精神上或經濟上之家庭暴力。
  • (2)禁止相對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3)可命令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
  • (4)可命令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 (5)可決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得可命令相對人交付之。
  • (6)可決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令相對人交付子女。
  • (7)可決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得禁止會面交往。
  • (8)可命令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9)可命令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 (10)可命令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11)可命令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 (12)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 (13)可命令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若為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法院得核發上述第(1)款至第(6)款、第(12)款及第(13)款之保護令。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核發下來時,視為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會隨即訂開庭日期,以言詞審理的程序,重新確認是否有家庭暴力之事實及核發保護令之必要;倘法院駁回聲請,原已核發之暫時、緊急保護令即失其效力。

若相對人不遵守保護令內容,將遭受什麼後果?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若保護令內有「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內容,相對人卻違反,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換言之,以刑罰之方式,嚇阻相對人違反保護令之前開5種行為。
倘相對人違反這幾款保護令內容,而被害人報警,檢警就會開啟偵查;除非是現行犯,否則不會「逮捕」,而是另擇期日發傳票請相對人到地檢署接受訊問,偵查終結也未必會起訴,必須視個案決定是否真的達到違反保護令的程度。
至於為什麼律師說「告刑事不等於有嚇阻效果」呢?若曉雯對阿凱提出公然侮辱、恐嚇等刑事告訴,雖會開啟偵查、調查,但並不等同禁止阿凱再為公然侮辱、恐嚇等行為;或許有部分人會因此收斂,但若阿凱持續為之,除非法院針對恐嚇部分,認為阿凱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將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予以羈押,否則檢察官並不會強制阿凱不得再為公然侮辱或恐嚇的行為,遑論有何不利後果。況且是否起訴尚在未定之天,調查過程又至少耗費3個月以上至半年時間,對曉雯顯然緩不濟急。
曉雯與律師討論後,決定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希望能透過書面審理之方式,快速核發禁止阿凱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阿凱騷擾跟蹤,及命阿凱遠離曉雯住居所至少100公尺之暫時保護令。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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