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0.09.18 15:36 臺北時間

誘騙唆使少女賣淫 中年男判刑4年半

新北地院判唆使少女賣淫的高男徒刑4年半,賠償36萬元。(本刊資料照)
新北地院判唆使少女賣淫的高男徒刑4年半,賠償36萬元。(本刊資料照)
住在新北市的高姓男子,引誘在網路結識的未成年少女賣淫,告訴她:「可以賺很多」「1次5千元」「不要告訴爸媽」,媒介賣淫遭拒後,他又唆使少女在視訊中裸露胸部、下體,滿足其淫慾,家長發現後報警處理,高男被判刑4年半,民事部分家長求償1百萬,新北地院判賠36萬,可上訴。
52歲的高姓男子去年透過網路社群認識少女,他明知對方未成年,卻唆使賣淫,他在對談時說:「我介紹大人給你認識,可以賺錢很多」「跟別人做愛有5千元賺,你可以嗎?」他還警告少女:「因為你未成年,不能告訴父母」,甚至甜言蜜語的說,「我安排好再告訴妳,我會愛你」。
幸好少女沒上當,仲介賣淫遭拒後,高男又數度要求少女在視訊中寬衣解帶,裸露胸部及下體滿足其淫慾,家長知道後,憤而向警方報案,新北檢警逮捕高男,偵訊時他對犯行坦承不諱。
新北地院審理時,因高男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且深具悔意,曾羞愧自殺獲救,但因為他未與被害者達成和解,因此法官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判刑4年半。
由於少女家長求償100萬,法官認為,高男之犯行,侵害少女性自主人格權,且對少女身心造成不良影響,情節重大,其父母也同受痛苦且須付出更多的心力,重建少女正確的男女間性觀念、如何保護自己不受侵犯,以及對人性的信賴與正當的社交觀念,避免少女發生觀念偏差而造成日後心理陰影,因此判決高男賠償少女及家長36萬元,可上訴。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5 臺北時間

支持鏡週刊

小心意大意義
小額贊助鏡週刊!

每月 $49 元全站看到飽
暢享無廣告閱讀體驗

延伸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