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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14:34 臺北時間

變態男「顏射」國中小女生 12年後DNA鐵證如山

易男12年前噴精猥褻少女,DNA留下鐵證,台中高分院判刑3年半。(本刊資料照)
易男12年前噴精猥褻少女,DNA留下鐵證,台中高分院判刑3年半。(本刊資料照)
2005年7月,易姓男子在台中市某處的自行車綠園道,尾隨Y姓國一女生,強行脫去對方長褲,射精於她的臉上、頭髮後逃逸,12年後,易男因為毒品案被強制採驗檢體,才查出當年他犯的性侵案,雖然Y女已經認不出嫌犯長相,但DNA鐵證如山,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仍依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徒刑3年半,並勒令強制治療。
易男於2005年7月28日下午,騎機車經過台中市某處的自行車綠園道,見國中一年級的Y姓女學生與同學併騎腳踏車,他追上去攀談,後來同學分道返家,Y少女落單,易男一路尾隨,並伸手摸少女的臀部,她嚇得花容失色,跳下腳踏車跑走。
易男追上去,將少女強拉至附近草叢恐嚇說,「我講完話就讓妳走」「妳不要逼我發瘋,拿出刀子」欲性侵;可是見少女抵死反抗,他恫嚇道:「信不信我在這裡就可以活活打死妳」,可能擔心被路人發現,惡狼不敢進一步蹂躪少女,草草射精在少女臉上、頭髮,然後逃離現場。
當時少女在家屬陪同下報警,採集嫌犯精液,送交刑事警察局鑑驗 DNA-STR型別,經輸入DNA資料庫比對,未有相符者;直到12年後,易男於2017年涉嫌一起毒品案,警方依規定強制採集DNA檢體,與建檔的資料庫比對,赫然發現他涉嫌Y姓少女遭強制猥褻案。
警方另案偵辦,檢警偵訊時,易男否認強制猥褻Y姓少女,堅稱不認識她;而少女因為事隔12年,忘了惡狼形貌,無法指認,她在一審庭訊時證稱:「我已經不記得當時該名男子長相、穿著及對其說了什麼,只記得對方有射精在我頭髮上,及與該男子素不相識」。
案經台中地院審結,易男不服上訴,更一審合議庭判決書指出,被告僅為逞一己私慾,即以強暴、脅迫方式剝奪他人的性自主權,所為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並戕害被害人身心及人格健全,惡性令人髮指,且犯罪後否認犯行,未曾反省己身過錯,也未曾試圖尋求被害人諒解,因此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徒刑3年半,必需接受強制治療,至痊癒為止,但治療期間不得超過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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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7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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