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2.04.29 14:17 臺北時間

檢察官翹班帶妹上摩鐵 判決出爐「遭罰薪水4個月」

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劉彥君翹班帶妹開房間遭判罰薪4個月約56萬餘元。
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劉彥君翹班帶妹開房間遭判罰薪4個月約56萬餘元。
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劉彥君遭鏡週刊踢爆在任公職時翹班帶長髮女子開房間,經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合議庭認定轉任律師劉彥君任檢察官時,涉有加班不實、差勤不正常,且已婚卻男女關係踰矩等違失,判罰薪4個月,約56萬餘元;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彥君原本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已於去年4月12日辭職,他在任職期間,去年2月2日及同年2月22日18時至21時各申報加班3小時,前者申請加班費,後者申請加班補休,但他在這2天申報加班的期間外出,期間有與配偶見面及處理私人事務,並未全程在辦公室,他實際在辦公室時間與申報加班起迄時間不一致,未覈實申報加班時數。
此外,劉彥君在去年2月5日下午未請假,卻在離開辦公室後,於同日13時15分自博愛路開車出發,同日13時58分搭載非配偶的不知名女子前往薇閣精品旅館林森店,同日15時23分離開旅館後,該女子在車內親吻劉。同日16時7分劉返回辦公室後,也沒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判決指出,劉因檢察書類品質不佳,差勤並不正常,上午經常超過10時才進辦公室,下午則於14時30分過後才會進辦公室,開庭時間皆安排在上午10時30分或11時,工作狀況異常,疑有未實際加班而申報加班費情形,欠缺自律及敬業精神,悖離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
懲戒法院認為,劉上班期間與配偶以外的女子共同前往薇閣精品旅館,依兩人共處時間達1個多小時、該旅館的性質及離開旅館後與該女子在車內有親密的舉動等情事,自社會上明理、不存偏見與通達事理的人的角度來看,自會產生有損檢察官的職位榮譽及尊嚴,且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的疑慮,顯然悖離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易致社會大眾產生檢察官閒散怠惰、放蕩冶遊的負面觀感,嚴重傷害檢察官的職位榮譽與尊嚴,損及司法公信力,有予以懲戒的必要。
劉透過律師向合議庭說,檢察官也是人,不該因為不小心犯錯,就認為損害司法尊嚴,將司法人員的道德標準昇高到無邊無際,但合議庭認為,法官、檢察官是人不是神,當然會有七情六慾,政府自不宜無端介入他們的私生活或感情世界;但既然選擇從事法治國的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的職位,應該認知到檢察官獨立且公正地行使其專業職責時,享有極大的裁量權限,檢察權行使完全依憑其個人本於專業良知,其理論基礎就是社會對檢察官「全人格」的信任,自不應有足以影響其職業倫理,或與職位尊嚴不相容,或有損職務信任的行為。
判決書指出,上班勤務期間不得曠職、不假外出,不僅是所有公務人員應一體遵行的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明定,更是公私立行號從業人員所應奉行的基本行為準則,劉出庭時不斷為自己為表達歉意也願繳回加班費,並表示:「一點都不喜歡當公務員,但我很喜歡當檢察官,因為讓我覺得我做的事情是對社會有用的,我當檢察官兢兢業業10幾年,每一年都在想是不是要繼續待下去」「我很抱歉對機關、檢察體系甚至司法界同仁讓外界產生不良觀感」等內容。
合議庭認為,劉對自身的違失行為坦白認錯,並體認自己個性不適合公務體系的公職生活,在遭蒐證前辭職,判罰薪4個月,即可對他有相當程度的警惕效果,讓劉在律師業或其他法律服務職場上仍應恪遵法律人倫理,也可督促檢察官群體未來更能善盡職務義務。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2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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