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2.11.22 17:32 臺北時間

要對方到櫃台拿保險套 少女聲稱遭性侵被法官打臉

基隆地院法官認定被告並未反少女意願發生性關係,但因對方未滿14歲,仍判刑四年。(資料照片)
基隆地院法官認定被告並未反少女意願發生性關係,但因對方未滿14歲,仍判刑四年。(資料照片)
未滿14歲的A姓少女,聲稱被19歲的C姓男友威脅、強迫發生性關係,對方揚言若不與他做愛,就要吃子彈;案經基隆地院合議庭審理,法官發現少女說法前後不一,而且還要男子到賓館櫃臺拿保險套,甚至支付一半的休息費用,因此認定兩人係合意性交,不過,由於少女未滿14歲,C男還是被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刑四年。
A姓少女因為姑姑察覺她有一段時間的行蹤無法交代,因此查看其手機,赫然發現姪女與19歲的C男發生性關係,面對逼問、責難,少女告訴家人,她是被對方威脅,性侵得逞,C男恐嚇若不與他做愛,就要吃子彈。
於是少女在家人陪同下報警,案經基隆地院合議庭審理,庭訊時,C男坦承與少女在基隆市區發生性關係,但女孩是心甘情願的,並未強迫;少女供詞則反覆,包括C男說,若不從就請她吃子彈等語的時間,在警訊、檢方覆訊時,說法都不一;此外,法官查出,兩人進入賓館時,少女還要求C男到櫃臺拿保險套,而且事後還一起用餐,看不出遭脅迫的模樣。
法官認為,少女已是國中生,應知道拿保險套就是要與她發生性關係,且少女還幫忙付一半的休息費,若非自願與對方發生關係,又為何會隨口要男友去找櫃台索取?因此法官不排除少女是擔心被家人責罵,才聲稱自己遭性侵。
判決書指出,並無積極證據認定男方觸犯強制性交罪;而C男雖未違背女友意願發生性關係,但其女友於案發時未滿14歲,故依觸犯「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4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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