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小光與阿玟2023年交往,交往僅短短2個月,阿玟就發現自己懷孕,2人說好結婚並共築愛巢,但阿玟因質疑小光愛喝酒、亂搞,要求將名下財產移轉以求安心,小光因此誠意豪拿匯款400萬元現金給阿玟。
隔年,2人看中一間總價2505萬元的建案,小光再掏錢支付頭期款等簽約款共352萬元,並將房產則登記在阿玟名下。怎料,小光又把持不住「慣性劈腿犯」,讓阿玟不滿,小光為挽回曾承諾「若再犯出軌,願意淨身出戶」,怎料,小光又抓到疑似嫖妓,氣得阿玟在LINE上怒嗆「錢、車、房都還你,小孩出生也給你,我不想要了!」
小光則反控,當時匯款與買房都是基於「未來結婚、共同居住」的條件,如今雙方徹底分手,阿玟卻霸佔房產與現金不願歸還,主張阿玟屬於「附負擔之贈與」,既然婚姻契約已破滅,阿玟領受這些錢財就失去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
全案經由法院審理,阿玟雖辯稱小光是因「自知理虧、為了保障母子」才單純贈與,且強調對方曾說要淨身出戶。不過法官勘驗雙方愛恨糾葛的對話紀錄,認為當時阿文之所以能拿到這些鉅款,確實是以「締結連理、共營生活」的動機之上,如今雙方分手,互訴公堂、互撕,顯然已無結婚可能,且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判阿玟取得這752萬元已無法律上原因,應全數返還小光,並加計年息5%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