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榮發基金會也提出「全捐基金會」的重要根據,其中最有力的證據,是由基金會創辦人張榮發口述、在2012年出版的《鐵意志與柔軟心:張榮發的33個人生態度》一書,其中明確寫到他離開人世時,「所有剩下的錢都會捐給基金會」;另外,張榮發晚年幾乎將全部精神投入公益事業,生前多次透過出書及演講等方式公開表示,死後要將財產全數捐給他一手創立、以他名義設立的張榮發基金會,此舉已成立贈與人死亡即生效的「死因贈與」契約。


張榮發基金會提告履行「死因贈與」案,在法律上就是以「張榮發過世」為生效條件的贈與,契約在張榮發生前就已成立,生效日則是他過世的當下,若基金會的這項主張被法院認可,大房及二房之間多達十餘件的爭產官司,即可能戛然而止,因為張榮發的遺產很可能全給基金會,屆時不論大房的4兄姊弟,或二房李玉美與張國煒母子,恐一毛遺產都分不到。
至於張榮發生前立下遺囑,大房及二房每位繼承人得以據此要求各12分之1的遺產特留分,實務上常被認定為生前既已全部贈與,死後就沒有遺產,每人12分之1的特留分也恐泡湯,讓爭產案充滿變數。

本刊調查,死因贈與案在法院並不多見,但今年3月士林地方法院的一件判決,卻與張榮發案相似。一名都姓女子過世前,將銀行存摺交給長年照顧她生活的彭姓夫婦保管,都女生前曾告訴彭姓夫婦:「所有的財產會留給你們,不會虧待你們一家人!」並表示希望捐款給法鼓山,擔任榮譽董事。
彭姓夫婦辦理完都女的後事,取得都女200餘萬元款項,將其中100萬元捐給法鼓山,成功讓都女取得榮譽董事證書,但都女的繼承人出面提告,要求彭姓夫婦將都女的遺產200餘萬元全部交出,最後法官認定,此案成立「死因贈與」,都女生前表示財產全給彭姓夫婦的約定,在都女死後即生效,她已無遺產,判決繼承人敗訴,拿不到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