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台南地方媽媽為女遭侵犯忿忿不平,進而動用私刑,撂人前往對方工作地點抓人,並將人帶至鐵皮屋,期間要求男子承認相關指控,並要對方通知父母到現場處理。
男子父母抵達後,該母親當場斥責對方爸媽「不會教我幫你教」,並要求男子下跪、持水管毆打,甚至揚言若不簽借據,就要把男子留在現場,還以「斷手斷腳、割掉生殖器」等言語恐嚇,最後迫使男子及家屬簽下120萬元借據,且由親屬到場作保。
全案經由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該母親坦承犯行,法官認為該母親明知對方年紀尚輕,仍利用恐嚇手段限制其行動自由,行為不當,審酌犯後坦承、犯罪動機與家庭經濟狀況,最終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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