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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違法解聘教保員、隱匿性平案 監委糾正台南龍崎國小、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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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台南龍崎國小前校長徐至賢遭控霸凌多名女老師,當事人由立委范雲陪同召開記者會,並向監察院陳情。(翻攝范雲臉書)
台南龍崎國小前校長徐至賢遭控霸凌多名女老師,當事人由立委范雲陪同召開記者會,並向監察院陳情。(翻攝范雲臉書)
本刊去年接獲投訴,指台南龍崎國小前校長徐至賢霸凌3名女老師,除了不當解聘懷孕老師,還因遭人檢舉不法,懷疑另外2名老師是吹哨者,處處刁難,造成3人輕生,所幸未釀成憾事。當事人事後也由立委范雲陪同召開記者會控訴,並向監察院陳情。經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調查,於本月14日審查通過所提調查報告,龍崎國小違法終止教保員進用契約及隱匿性平案,台南市教育局涉有監督不周與違法辦理入校訪查侵害教師權益,因而糾正臺南市龍崎國小及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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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大華、王麗珍指出,龍崎國小附設幼兒園於2021年6月間,為處理園所職務安排事宜,當時懷孕中的C教保員主張留任原班級,惟其意見與其他同事相左,又C教保員上簽呈反映意見時,主張「該校時任徐校長未按其意將批核意見置於簽呈第一頁,以致『主管決行欄位空白』而無法確認核簽意見」,徐校長遂指示召開專案考核會議處理,故6月8日做成「自同年月15日起終止C教保員進用契約」行政處分,經C教保員向教師工會及議員陳情,教育局與勞工局介入後,該校旋於同年月11日通知C教保員「撤銷原處分」。
葉大華、王麗珍表示,龍崎國小作法顯與比例原則未洽,且所做二次行政處分,違反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勞動基準法所定之解僱前輔導程序、最後手段性原則以及預告期間規範,更未符合行政行為須合法及具安定性之基本原則;教育局身為主管機關,卻未確實查察該校處分之作成過程是否適法,僅憑該校後來副本告知「撤銷C教保員終止契約之處分」即不了了之,顯失其監督學校、保障工作權益之立場。
此外,2022年間,龍崎國小處理學生畢業旅行期間之代理教師(下稱K師)性騷擾事件,除了因延遲至112年5月始通報,方由教育局懲處裁罰徐校長與時任學務組長外,監察院調查發現,該校早自111年12月由學務組長逕行訪談女學生時,已知有學生反映不喜歡被K師摟肩膀碰觸肢體,且K師行為不受部分女學生歡迎,然該校竟未予詳查且未妥為保存K師在畢業旅行時執意進入女學生房間拍攝之影像內容,未依法完整保存證據應予糾正。
監察院糾正案文亦指出,教育局以「2023年間接獲龍崎國小6名教師共計15案檢舉事件」為由啟動入校訪查案;惟該局2023年6月13日不預警到校,致受訪教師顯受突襲,有損害其程序上利益之虞,與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未洽;該局訪查後遂行文要求龍崎國小辦理前教師A、B二人之成績考核,該校考核會囿於該局公文拘束,而分別對於前述二人做成「申誡3次」、「申誡7次與記過1次」之重懲,實際會議過程徒具「程序合法」之形式,與考核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未合。
另外,教育局對於A師、B師被檢舉涉有教學方面違失,未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規以「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專業審查會」等法定程序與政策工具處理,且對B師做成「涉有刑法誣告罪嫌」「研判媒體資料係由B師所提供」等不確定或推論式認定,更因A師無法應付該局命其補繳資料事宜而委託B師代繳資料,衍生2人均違反文書處理手冊,再受懲處情事,進而陷入行政救濟訟累,教育局作法顯有未當,故予糾正。監委表示,教局辦理之龍崎國小訪查案,恐生寒蟬效應及恣意懲處教師之錯誤示範,教育部允應積極介入處理並予導正,以維政府形象。
葉大華、王麗珍調查發現,2023年間龍崎國小幼兒園2位教保員有多起管教爭議,包括:拍攝「警察影片」用於教學時恐嚇兒童、對幼兒講話大聲、不耐煩、冷漠以對,監委審酌認為,兩位教保員使用之教學手段與管教方式,帶有恐嚇、忽視教育需要、取笑和傷害兒童的情感、恫嚇幼兒之目的,屬精神暴力,有違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揭示之教育目的及正向管教原則。惟這類不致身體外觀傷害的爭議事件,不易查證,故教育局對教保員相關調查認定皆屬「不構成違法」。因此,監察院要求教育局,對於龍崎國小時任曾有教學爭議的教保員,應續行審慎評估其適任情形並予積極處理。
另教育局處理前述2023年間2位教保員管教爭議,皆指派1名非具幼教專長的約僱人員進行調查,台南市政府對此表示:「案情簡單明確的事情依法可由該名約僱人員調查,且會審酌社工的報告加以認定」,教育部也稱「尚屬適法」;然監察委員認為,幼教是教育領域一門專業分支,「正向管教」的內涵亦非社工專業,因此雖然教育部與教育局皆表示「尚屬適法」,仍促請教育部應慎重研處其妥適性,以維兒童最佳利益。
最後,葉大華、王麗珍表示,本調查案尚涉及龍崎國小前教師B師投訴其於2021年3月31日遭任時任校長強制就診身心科、前教師A投訴其於2023年7月間擬申請「休假養病」遭時任校長多次退回假單刁難等數起事件,均核有徐校長作法欠妥之處,應由徐員深自檢討;然龍崎國小早自徐員2019年到任校長前,學校內部即因匿名檢舉、或教職員工間互有告訴,氣氛長期不佳,故評價該校各爭議事件以及徐員時,不應忽視該校長年存在內部不和諧之背景,監委認為,制度的建立更為重要,應由教育局以本案為鑑,對校務經營困難之學校,設置專案管理機制進行管考與協助。
更新時間|2026.05.25 11: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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